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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出台,江苏医保严禁变相高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33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曹露报道

  记者昨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确保我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月起,我省正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出台由省里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严禁分解项目变相高收费。

  据介绍,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的不同,调整后我省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分为,不予支付(丙类)、部分支付(乙类)和准予支付(甲类)三大类。

  据悉,不予支付类包括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用,皮肤、血管等组织的移植费用等几种费用;部

  分支付包括特殊护理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等; 准予支付是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除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以外的部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于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来的支付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中的医疗服务明细项目,符合丙类和乙类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项目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项目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强调,各地不得采取分解项目收费的办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控制诊疗服务支出。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我省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地执行情况,适时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4版《民生通道》)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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