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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停车场外丢失物业管理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毕征 通讯员天法宣)下班回家的黄先生恰逢所住大厦的停车场没位,只好在保安指引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之外,不料第二天一早发现车子丢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黄先生继而向大厦物管公司索赔。那么,物管公司对于停车场外被盗的车究竟有无赔偿责任呢?天河区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的赔偿请求。

  2004年5月7日22时许,家住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某大厦的黄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轿车下班回家。车行至大厦停车场入口时,被停车场保安告知:车位已满。黄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出口的左侧。“明早取车时,交5元”,黄离开停车场时保安这样交代。由于走得匆忙,黄并未向保安索取停车牌。

  次日一早,黄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警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未知身份男子于凌晨2时将车开走。黄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将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赔偿未获理赔的损失1.82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黄停放轿车的地方不属于停车场的范围,且无法出示保管凭证。但法院认为,停车场保安员的陈述证实,黄是在其指引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出口左侧,并被告知取车时要交费;结合现场监控录像,黄已将轿车交给停车场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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