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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表述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19 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学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正当防卫;一种是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的规定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不妥当,既然是正当防卫,就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该款的规定不仅与正当防卫的法

律概念矛盾,而且还容易使人误解正当防卫分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修改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与第一款相对应。

  (作者单位: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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