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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保护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19 检察日报

  

韩大元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保护机构

  2004年3月,我国人权入宪。作为宪法学者来说,下一步的任务是致力于研究人权入宪如何落实、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如何建立。为此,记者在本次年会期间采访了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

  记者:考察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您认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对此应当如何评价?

  韩大元:我国传统的人权保护方式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基本模式,强调公权力在人权保护中的功能。可以说,这种方式没有充分发挥社会本身具有的优势与功能。

  人权本质的价值是控制国家权力,人权与国家两者应处于对立与对抗状态。完全依赖于“国家”保护形式,有可能在客观上造成人权主体性价值不确定的后果,即当国家权力的保护缺乏制度和理性制约时,本应成为保护主体的国家却成了侵害人权的主体。长期以来,在国家机关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是最主要的力量,司法程序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价值的一种基本形式。为此,有些学者把人权保障义务的实现寄托在司法的功能上,强调以司法控制来达到人权价值不受侵犯的目的。然而人们逐渐发现,司法的人权保护方式存在一定障碍,特别是在一些非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人权的保护神”的观念目前面临新的挑战。

  记者:公权力不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唯一方式,那谁还能成为保护人权的主体呢?

  韩大元:在现代社会中,人权实现的过程是价值多元化的过程,不能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的某个机构垄断其过程,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才能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形式。从世界范围看,在人权保障机制中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经验。许多国家在建立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建设,有的国家还成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中国也有必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记者:那么,对中国来说,应当如何建立您所提到的“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保护机构”?

  韩大元:中国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设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性的人权保护机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类似于人民团体、但高于一般人民团体的地位,使它在政府、民间与社会之间发挥统一协调功能,具体制定人权发展规划,参与和办理有关人权事项。国家人权保护机构并不代替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责,只是对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起到补充和推进作用。具体而言,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职权包括:制定国家的人权政策;参与国家参加、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国家机关之间在人权保护问题上出现的权限争议;同国际或地区人权保护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负责实施人权教育政策,普及人权知识;接受“穷尽法律程序”或保护领域不明确而出现的人权侵害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劝告等。

  建立国家人权保护机构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整合现有人权保障机构(如国务院儿童妇女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与机制的资源,切实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第二步,完善现有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建立统一协调人权发展的机构,如司法部下设“人权教育司”、外交部下设“人权司”等,以积累人权实践经验;第三步,设立国家独立的人权机构,对国家的人权事务与有关人权的立场进行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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