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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卸货造成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1:1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郑淑红

  宁波晚报讯驾驶员刘某为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从上海运输一批铁轨到镇海,不幸在卸货过程中被铁轨压伤。他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该由单位还是由他个人来承担责任?

  5月17日,刘某经人介绍,驾驶一辆大货车为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从上海运输一批

铁轨到镇海的一家机修厂。当天下午,他送货到目的地后,与亮光金属材料公司的一位经办人结算运费。之后,他开始卸货,不料铁轨将他压伤!他花了68984元治疗费,但还是造成膀胱受损等严重后果,经鉴定属八级伤残。

  刘某提出,他当时是应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那位经办人的要求帮忙卸货的,他与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之间构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他起诉要求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万元。但亮光金属材料公司声明,公司经办人与刘某结算完运费后,并未请刘某帮忙卸货。刘某身体受损害的结果与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镇海法院依法认定,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对刘某身体受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法院指出,卸货本应由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完成,刘某的卸货行为对于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来说是受益的。在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刘某现因卸货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作为受益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法院认为在刘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根据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受益程度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前天,法院判令宁波亮光金属材料公司补偿刘某各种损失的30%,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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