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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条款增加三分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09: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法。此次证券法修订涉及调整的条款约百余条之多,可谓是一部全新的证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昨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的证券法在4个方面加强了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文/本报记者李成

  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

  昨天下午,修改后的证券法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和投资者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一个是证券公司,因为参与证券交易,首先要和证券公司打交道,因此证券公司要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相应的保护。证券公司不得欺诈客户,防止过去出现过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甚至有些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透露客户的资料,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用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交易。

  李飞说,新证券法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再有,出具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对于虚假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可起诉进行误导的媒体

  李飞说,现在新闻媒体所作的股评对客户进行的误导也是值得关注的。这也是这次修订过程当中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新证券法专门强调,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一定要真实,不能散布虚假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服务机构中的咨询机构应该规范自身的工作。如果是带有广告性地进行误导的话,投资者是可以起诉的。

  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

  李飞表示,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新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其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新证券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证监会人员违规要负法律责任

  李飞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改,对证监会的权力也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监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另外,也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

  李飞表示,出于对客户开户资料的保护,特别是出于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以及证券财产的安全考虑,条例也新增加了一款。实际上这也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就是过去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些法院执行证券公司和登记机构的财产时,往往把客户的财产执行了,因为这个财产是客户的财产,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所以规定除了个人自己的债务,才可以执行。

  新证券法看点逐个数

  募集资金要说明用途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公司债券有新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失败首次列入证券法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新上市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万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禁止虚假股市信息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股东或有权向收购人出售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收购。(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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