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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0:35 东方网-劳动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约减少一半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详释“起征点”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昨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1600元的话,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分项征收的税制是个制约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和伤脑筋的问题。现在确定为1600元,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开始国务院提交的草案是1500元。我们提出这个草案的时候,之前也做了很多的调查,我们受到了一个很大的制约,就是我们的税制是一个分项征收的税制。很多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比如扣除家养等等。我们只好按照平均来考虑,因此只是照顾一个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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