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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县水务局长受贿私分国资200多万元判1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1:44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10月28日电(祁李、赵跃)10月27日下午,安徽省巢湖市中院对原安徽省和县水务局局长刘继山及其妻顾世霞受贿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刘继山有期徒刑18年,其妻顾世霞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继山非法收受、索取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折合72.1888万元;侵吞公共财物折合0.99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作为水利局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98.214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顾世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并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14.8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二被告人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顾世霞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而被告人刘继山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继山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刘继山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继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顾世霞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刘继山、顾世霞违法所得财物74.5988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刘继山,53岁,党员,1996年6月至1998年2月曾担任和县环保局局长职务,1998年3月至案发前担任和县水务局局长职务,今年6月5日被巢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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