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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4:42 红网-三湘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链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争端的解决

  ……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三、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均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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