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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及“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0:42 中国环境报

  正确定位“十一五”环保工作,把握好大的方向

  “十一五”环保工作是在中央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进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也是环保工作转型、正确定位的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八五”以前,我们的环保工作重点主要在以浓度控制为手段的污染防治上。“九五”期间认识到浓度控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从而提出了工作目标总量控制

。“十五”期间,又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并重,抓了重点区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这可以说是由污染控制逐步向环境质量改善的转折,但收效并不理想。而“十一五”期间,在中央提出一系列战略方针的这个大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环保工作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任务是什么?我们必须从这个高度来认识、把握并做出准确的定位。

  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讲发展的,但是科学的发展,就是要摒弃那种靠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在这里也为环保工作做出了定位。那就是环保工作也必须改变与经济发展脱节,就环保论环保、就污染论污染,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方法。“十一五”环保工作的定位,应当是将环保要求溶入到经济发展中,用环保的理念和要求,以环境的承载能力引导经济健康发展,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取得平衡、协调、和谐,实现科学发展。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环保部门的工作重心,应当放在建立和实行这种平衡、协调、和谐的机制以及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上。这才是“十一五”环保工作具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正确的历史定位和工作方向。

  建立什么样的平衡和谐机制呢?概括起来,应在以下三个关键环节上做文章。

  一、进行科学的生态经济区划,合理布局产业,在环保与产业布局之间实现平衡

  进行生态经济科学区划、合理布局产业的内涵,首先要按照区域自然环境组分和生态保护要求,划分生态功能区,明确规定生态功能要求,也就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然后,以此为前提,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作出与之相适宜的产业布局的规定,将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与产业布局良性结合,这就是生态经济区划。如可将某地域、区域如市(县)域划分为生态保护区、生态恢复(重建)区、生态农业区、生态工业区、城乡居住区等不同类型的区域,然后按不同类型生态区划合理布置产业,形成生态经济区划。在生态保护区,以保护为主,适度发展旅游业,现有重污染企业要搬迁或关停。在生态恢复区,结合治理水土流失和恢复生态的建设,发展经济林、经济草,发展规模(圈养)养殖业。在生态农业区,根据土壤、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发展适宜的高效优质特色农业。生态工业园区,布置工业产业,并要远离城乡居住区和生态保护区。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不顾环境承载能力而开发建设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又可以进行在满足生态环境功能的前提下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特别是将这种体现产业布局规划的生态经济区划公布于众,可使投资者能清楚明白上什么项目到什么地方,也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有了遵循,从根本上解决了盲目投资、盲目建设的问题。

  二、采取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从适度排污中找到平衡

  环境的自净能力说明环境是可以接受销纳一定量污染物的,这就是环境容量。也就是说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超过环境容量,就可以达到要求的环境质量。目前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不同类、级的环境质量规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这对污染物的排放虽然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当污染源数量多时,即使污染物排放的浓度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也会超过该区域的大气或水体的环境容量,一超过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必然超过了与其功能相适应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就遭受到污染或破坏了。这样,生产、生活的排污便与环境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显然,仅靠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控制,是难以保证应有的环境质量的。只有用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的方法,才能将排污与环境统筹起来。

  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的总体思路是:以该区域(河流、河段)环境质量要求,测定其环境容量,即该区域或河段可容纳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再将排污总量分配给区域内的各排污单位,使各排污单位叠加的排污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要以实现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控制环境容量总量为手段,实行现有排污量与削减量、新增量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管理制度,把环境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定量化,使环境质量目标与对排污的管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环境与排污的平衡,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可促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排污总量控制在一条绝对线的情况下,要增长、要发展,就只能上那些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不仅对新上项目有了正确导向,而且可促使原有的高污染企业,要分别予以淘汰或通过改造提升,减少污染。在已超量的地方,新上项目,必须通过对现有排污量的削减,腾出环境容量,取得环境容量指标方可上马。对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达到排污指标后削减的企业,其再削减部分可以作为排污指标,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有偿转让给需要排污指标的新上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市场运作使减污者得益,引导和激励企业减少排污。也可以建立新上项目向政府购买排污权的制度,多排污者多付费,以此促进非污染、少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高排污者的发展。

  三、以环保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变发展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取得生产与环境的协调

  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是同步产生的。因此,必须将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摒弃靠消耗浪费资源、大量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粗放生产经营方式,作为解决发展与环保双重压力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一方面,要在调整产业结构上大做文章,限制和压缩高消耗、重污染的产业,支持鼓励发展无污染、少污染产业。从国家环保总局到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挺直腰杆,根据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环保的要求,分别提出支持、限制、禁止发展和限期淘汰的产业名录,以此作为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发展的导向,实现环境与生产的平衡。对产业分类中,要改变传统经济学中一、二、三产业的传统划分方法。一、二、三产业的划分是从纯经济学角度衡量经济结构的,从科学的发展观来看,这种分类法没有溶入环境与资源因素,是不科学的。因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分类标准,如将产业划分为重污染产业、轻污染产业、无污染产业,并提出可以满足环境容量的产业结构优化比例,纳入国家统计和对经济的评价体系。也可以设置万元产值排污当量(即排污量与其对环境影响危害程度的污染当量值的综合评价数值),用这样的经济与环保的综合评价指标对经济与环保进行综合评价。这种导向作用是远远胜过左冲右突的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效果。

  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减化、再利用、再循环,减少消耗,减少排污。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通过组织引导、提供技术、信息、建设示范项目等服务行为,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扎扎实实地推动起来。

  总之,在编制“十一五”规划中,应从现状分析入手,要用这些观点进行分析,不能仅仅分析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还要从环境的承载力,环境容量,产业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制定目标指标时,也应当有同样的内容,在制定任务措施时,应当将这些观点具体化,从而将“十一五”规划确实编制成一个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时代要求的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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