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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他人诉讼 退款占为己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2:35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作为诉讼代理人,领回货款后却不交还当事人。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托人沈先生归还委托人杜女士5185元。

  2002年底,杜女士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后因无法正常使用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公司承担三包责任,并委托沈先生作为诉讼代理人。

  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2005年4月29日,沈先生作为代理人到法院领取了撤诉退回的诉讼费185元,并于5月向经销公司领取了退回的货款5000元。但沈先生却一直未将上述款项交还给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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