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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扣“扣”住了教材采购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0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姜恒通讯员沈慧红朱国盈

  宁波晚报讯昨天,在教材采购中拿回扣的犯罪嫌疑人顾某被海曙检察院以受贿罪诉至法院。至此,我市教育系统已有多名教职员工因为同样原因而身陷囹圄。

  顾某是我市某技术学院工作人员,1996年至2001年,他一直负责该校的教材采购业

务。1996年初,教材供应商宁波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黄某找到顾某,说如果从他那里采购教材,他将给顾某教材采购量2%的回扣,两人一拍即合。1998年初,黄某又先后把给顾某的回扣比例调整为8%、6%。检察机关查明,从1996年至2001年,顾某收受黄某贿赂的教材回扣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检察官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先后立案查处了我市教育系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8件20人。而个人收受教材采购回扣是其中主要的犯罪形式。检察官说,拿回扣的大多是学校教材采购的具体经办人,他们与教材供应商私下谈妥书款折扣率后,在春秋两季结算书款时,收受供应商的折扣现金。通常双方都不留下任何书面手续,供应商一般对行贿款额以发行费名义入账或记录。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有的教材供应商把给教材回扣作为营销的主要策略。一般的教材回扣分为明扣和暗扣两种。明扣即由校方事先与供应商谈妥优惠折扣后,学校以教材的原价支付书款,然后由供应商将优惠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校方,或者校方扣除折扣后,直接按优惠价格支付书款;而暗扣则由供应商事先与校方教材采购人员私下谈好折扣率,在结算书款时将折扣款用现金单独给采购人员。检察官说,顾某受贿一案和前期他们办理的我市某职高会计田某受贿一案的涉案教材供应商为同一家公司,该供应商还向我市其他多家高职院校的教材采购人员多次给予回扣。

  检察官认为,这些案件的发生,除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追逐金钱外,还与学校的制度缺失、管理松懈、监督不力有关。前面提到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长期收受回扣,在调离采购岗位后仍未被发觉,说明学校对教材采购这一重要岗位的监管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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