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挪用公款千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4:14 宁夏日报

  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挪用公款千万元

  李佩琳二审被判无期

  华兴讯(记者 李荣华)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佩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集资款1055万元,今年8月份,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佩琳无期徒刑

。宣判后,李佩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佩琳今年42岁,永宁县人。自1998年,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投)委托本公司工会办理收取管理集资款业务,李佩琳利用其时任宁国投工会主席、具体负责经办此项工作之便,从1998年到2004年期间,将宁国投职工集资款615万元投入到其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永宁泰恒轧钢有限公司进行赢利活动;将42万元投入到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人的宁夏泰恒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赢利活动;将350万元投入到西北证券有限公司,以李佩琳、李某、纳某三人名义开设账户,用于个人炒股赢利。案发后,执法机关从李佩琳处追回现金及本息计3554218元,丰田佳美车一辆(价值17万元),中兴田野皮卡车一辆(价值8万元)及大理石门柱两根(价值12万元)。现未追回的经济损失达6145782元。

  另外,2002年具体经办集资款业务的原宁国投工会干事马某某,两次向李佩琳提出借宁国投集资款用于个人买房、装修、炒股。两人经过密谋并商定借集资款利息后,李佩琳于2002年7月31日从宁国投集资款中挪用20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炒股;2003年7月15日李佩琳又从宁国投集资中挪用28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购房、炒股等。案发后,马某某退回集资款50万元(其中2万元为利息)

  李佩琳于1998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挪用宁国投单位集资款1055万元。其中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00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和使用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