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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加强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土地使用性质禁止随意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3:37 东方网

  禁止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历史风貌保护区、建设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近日,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获得了市政府的批准。在昨天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海生对“若干意见”作了介绍。●中心城区用地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在项目审批中,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区规划建设要切实推进“三个集中”,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控制线等各项强制性内容。对已批准的规划确需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专门设施用地

  在现有的交通、邮电、环卫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已经确定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工厂、仓储等第二产业规划用地的,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严禁在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批中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商业办公住宅用地

  根据2003年12月1日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环线以内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5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4.0以下;内外环线之间的住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5以下”的标准,并以5%至20%的比率折减后,核定容积率指标。●特定区域用地

  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历史风貌保护区、建设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对建设工程竣工实施规划验收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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