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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方面完善村委会组织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18 法制日报

  立法前沿

   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制止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竞选行为

  具体规定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增加对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的规定

  增加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

  本网青岛11月2日电 记者陈丽平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来自辽宁省、上海市等十多个省市民政部门的代表,今天在山东省青岛市闭幕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应重点从五个方面完善村委会组织法。

  这次会议由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主办,会议的内容之一是征求各地对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意见。各地代表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些年,农村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日益增多等原因,召开村民会议难度较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投票选举,前后要召开三次村民会议,组织实施难度很大。各地普遍要求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建议将本法有关规定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二是规范竞选行为。随着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日趋激烈,如何规范竞选行为,制止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竞争行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已经提出并亟待规范的问题。各地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在修订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规范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各地普遍反映,由村委会成员主持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活动,不便操作,尤其在全体村委会成员均被提出罢免的情况下,罢免程序无法启动。建议此条修改为:“村委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或指导本村村民民主推选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活动。”

  四是增加对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一些村落选的原村委会成员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或拖延移交公章、账目,阻挠新一届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建议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立即向其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将办公设施、财产账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增加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连续3个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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