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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强暴,能主张精神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8:4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上中学的女儿被强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无法提起精神赔偿,如何挽回女儿遭受的残酷凌辱?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母亲给私人法律顾问栏目热线13073491827打来电话。“女儿天天在家哭,闹着寻死。我在法律面前束手无策。我快要崩溃了。”

  处女被强奸,生理的损害主要在于处女膜的破裂。对于处女而言,唯一的证明物被损,肉体之痛可以消除,精神之痛无法弥补。相比而言,当然是精神损害大。那么受害者真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么?

  ■他律师

  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拥军

  我自己就是一个医生,从医学角度来看,处女膜与指甲盖都是人体器官组织的一部分,二者没有什么分别。之所以认为处女膜损害是“大事件”,是因为在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笼罩下,受害者遭受的精神痛苦比其遭受的生理、身体上的痛苦后果严重。在法律看来,在殴打中被打断鼻梁与在遭强暴中处女膜被撕裂没有本质区别。按照市面价格,进行修复的费用也不过2000-5000元。我认为,既然是人体器官的部分,受害人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主张器官修复医疗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精神赔偿。

  ■她律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兰

  作为女性,我向受害者及其母亲表示同情。但应该看到,以贞操的概念,即处女膜破损为由起诉可能遭遇尴尬处境,即强奸犯一口咬定受害者并非处女而拒绝支付相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几乎不可能举证自己在遭受强奸前就是处女。所以不妨避开处女膜,以身体损伤为由(如擦伤)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附带巨额精神损失赔偿的目的。

  尽管两位律师均提出了避开刑事附带民事,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但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似乎我国尚无以此获得巨额精神赔偿的受害者,倒是法院不支持受害者种种赔偿要求,哪怕是处女膜修复医疗费的案例比比皆是。既然强奸犯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受害者的处女膜也就没有白白破损。

  广大读者如有建议或意见,欢迎参与讨论。

  (编辑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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