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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0万 全国首例处女膜物质化案凸显法律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09:04 桂龙新闻网

  又是一起“禽兽教师”强奸学生案,13名不满10岁的小女孩遭殃。

  采写这个稿件时,记者心情很矛盾。说句实在话,关于“禽兽教师”强奸未成年学生案件屡见报端。人们大多不愿谈这样的话题,因为残忍,因为俗不可耐。

  但是今天,我们重拾这个话题,通过南宁市发生的这起案件,在给人以警示的同时

,更重要的是想说明“法律要真正维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权益”。

  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说明强奸案的受害者极有可能任何赔偿都得不到,因为“物质没有受到损害”。即便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往往得不到采纳。

  这一案件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处女膜”是物质为由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诉讼请求在全国尚属首次,律师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

  两年魔魇多名小女生身心俱受伤

  11月1日,广西一件骇人听闻的案件开庭审理,一名教师在两年时间内强奸了班上13名小学女生,有的被强奸了60多次,这些女生大多仅7、8岁。

  2005年2月14日,刚刚过完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垌小学二年级女生小春在和姐姐聊天时,透露出曾经被班主任“耍流氓”。小春的父母仔细询问后得知,班主任梁宏贤经常带她到电脑室并脱掉她的裤子,班上的女生差不多都被他叫去脱裤子。小春的父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联系其他女学生的家长于2月16日到南宁市三塘镇派出所报案,2月17日梁宏贤在学校被抓获。

  2月18日,派出所带受害女生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证明被强奸。教师梁宏贤的禽兽举动渐渐浮出水面。

  梁宏贤今年24岁,2000年7月从广西一所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那垌小学教书,并任班主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梁宏贤在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利用在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修改作业或检查身体为由,将被害人小春等人单独叫到学校三楼复印室或五楼大厅或自己宿舍等地方,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共奸淫13名女生,猥亵1名。

  梁宏贤自己在供词中写道:“这期间我强奸最多的是小夏,大概50至60次。第二多的是小秋,大概40次。第三是小春,12次至15次。小冬大概有10次。小月6次至8次,其余的是2次至3次。平均每周都强奸学生一次。”

  8岁女孩小夏说:“从一年级下学期开始,梁老师就对我做这种事了,二年级时慢慢多起来,基本上每星期都对我做一次,有时候一星期两次。”

  梁宏贤的禽兽行为持续了两年,这两年里学生的沉默,家长的粗心,学校管理的疏忽,给梁宏贤的兽行有了可乘之机。

  小夏说,她害怕梁宏贤再对她做那种事情,就一直不敢给父母说。梁宏贤每次强奸完后,都告诉女孩不要给任何人说,这些受害的女生也非常“听话”,被多次强奸都没有对任何人说起。

  两年时间内家长有多次机会发现这个事情,但是他们的粗心把发现的时间推迟了好久。一些女孩经常说下身疼痛,没有引起家长们的重视,有的家长发现了小孩内裤上的血迹,则认为“现在生活好了,月经来得早”,有的家长看见小孩内裤上有白色粘液和血迹,还骂小孩子“油炸东西吃多了,上火”。

  梁宏贤的强奸行为发生在学校里,大部分是在白天。每周几次的强奸行为持续了两年,学校方竟然毫不察觉。对学校管理疏忽,对老师再教育力度薄弱,学校对小孩子受到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感言:在对受害者的采访中,记者深深感受到小女孩肉体上的损害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治愈,但心理上的阴影却随她们的成长而加重,她们将承受难以忍受的世俗压力。小夏的姑姑告诉记者,小夏现在都不敢去学校,因为总有人笑话她。

  小女孩的遭遇甚至给她们的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小夏的父亲整天以泪洗面,解酒浇愁,一日因为饮酒过度,在街上遇到车祸身亡,多重打击几乎摧跨小夏的家庭。

  记者发现,这样的性侵犯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孩子生活在一个相对较封闭的环境里,对许多事情往往懵懂无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而当地许多人,包括一些教师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这类悲剧的发生。

  心理扭曲的矛盾日记

  在采访中,有一件事让记者到现在还感到不解,那就是梁宏贤一边作出禽兽举动,一边对着老天“忏悔”,写悔恨日记。记者选择如下:

  日记一:2004年2月10日晚

  关键词:感情生活失败,女朋友跟别人走了,一直感到孤独、愤懑。

  内容:我曾经有女朋友,但后来跟别人走了。想到我这样的年纪,却连半个女朋友都没有,整天只是想干坏事。或许这就是上天给我的惩罚,让我永远孤独并懊悔一生一世。我得不到自己所爱的人,所以心也特别烦,于是便干出这种事,害人害己。

  人贵在知道自己正在做些什么,正在追求着什么,而此刻的我已迷失了方向,令自己也无法相信的事情。难道这就是我的人生吗?孤独让我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而今的孤独不就是自己选择的苦酒吗?

  日记二:2004年9月16日晚

  关键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错误的,希望寻找解脱的途径。然而他终究没有“悬崖勒马”,而是在犯罪的泥沼中越划越深,无法自拔。

  内容:多少次说要改过,为什么要这样做?难道已变得如此禽兽?把一时的快乐置于一生的痛苦开头,我根本不是人!在别人面前是老师,而背地里是如此狼心狗肺。我残忍地夺去了她无忧无虑的童年,取而代之的是无限的痛苦和永久的伤痛。我真的是人渣,一个害人的魔鬼。

  真的对不起,如果将来有什么不好的,那也是我罪有应得,只怪自己错的太久,错得太多。如果时光能再倒流,我一定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我祈求上苍,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真真正正做一个人。

  记者感言:伤害岂是一句“对不起”就能弥补?骂自己是禽兽难道就能减轻罪行?梁宏贤的案子从另一角度可以看出,教师的心理健康面临极大的挑战。在这些偏远地区,很少有人体会到他们的“孤独、寂寞”。云南省曾做了一项教师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从测试结果上分析,教师在创造能力方面总体上比常人低约20个百分点,忧虑性高于平均值;在新环境中,比较顽强的教师人数远远低于常人,并且有20%的人不太适应。

  学校的一切教学安排和考核围绕应试,教师工作量非常大,老师们每天都要上几节课,班主任老师更是忙得连休息时间都要用上,这就容易造成教师压力普遍过大,负担过重,精神高度紧张,久而久之就出现心理健康问题。谁来关心教师的心理健康?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师,教学环境差,生活和待遇差,知识结构相对不合理,有的教师容易产生心理疾病,体现得较明显的就是孤独感很强。梁宏贤走上这一步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梁宏贤明知是犯法的事情,还是要去做,做完之后又“忏悔”,“忏悔”之后又去做,恶性的循环将梁宏贤阴暗的心理暴露无遗。

  “处女膜是物质”凸显法律缺失

  在采访中,大家在义愤填膺的同时,大家最担心的是这些小女孩有可能面临任何赔偿都得不到的结果。以往很多类似这样的案件,尽管作恶者得到惩处,甚至死刑,但对受害者的精神赔偿却显得很苍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张树国说,这两项规定实际上已经把强奸案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路给堵死了。但是强奸案被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失,如果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就使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起损害赔偿。

  张树国由此萌发出“处女膜是物质”的观点,并以此为理由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张树国说:“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

  张树国说,人体作为物质具有不可争议性,既然人体属于物质,那么人体器官当然是物质。处女膜看似女性人体一种多余的小器官,但有着其他人体器官不能比拟、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处女膜作为一种象征,一旦遭到破坏,将是任何器官都不可替代的。

  张树国认为,处女膜不能排除在物质范畴之外,当这种物质受到客观损害,理应得到赔偿。被告人以不法行为伤害了它,必然要影响到受害人身体、读书、就业、婚姻等多方面。因此,“提出该项索赔20万元并不为过”。

  记者感言:将处女膜“定价”20万,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诉讼请求背后,是推动法条修改,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努力。

  “处女膜物质化”的诉讼过程暴露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缺陷。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并且这方面的判例也相当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否定了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赔偿的可能性。

  强奸案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司法障碍,给立法机关提了一个醒,应当正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强烈愿望,尽快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以免受害人遭受二次损害。

  来源:新华广西选稿:黄珊作者:王勉 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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