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职业中介所须有固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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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
市劳保局昨日发文规范劳动力中介机构管理 新快报讯(记者 周继坚)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除了提供固定的经营场所,要有3名持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外,还要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据了解,开办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必须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作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摊面积)、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要有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以及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经营场所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法》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加强了监管力度。比如对以下行为: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又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难以继续达到法定开办条件的;经营管理混乱,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以上,并经核实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经营的;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