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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不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0: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王文琦 专栏

  今年9月22日,海南大学5名在读法律硕士生将海南省司法厅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海南省司法考试办公室依据司法部公告(第44号)中关于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资格要求,认定5名只有大专学历的在读法律硕士没有考试报名资格。

  这个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关注度:笔者曾听说,很多在读本科生、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都希望能在毕业前参加司法考试,因为,如果通过考试,将对自己将来的择业就业有极大的帮助。应该说,这些学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依照现有规定,司法考试报名资格还是比较明确的,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就是说,要以在报名时是否持有本科学历为准决定有无报名资格。这一点与研究生的报名不同,研究生报考一般情况下虽也要求本科毕业,但只要入学时拿到学历学位即可,另外,它还允许同等学力的考生报考。海南的5名在读法硕,无法拿出自己具有本科学历或高于本科学历的证明,被拒绝报考,应该说海南省司法考试办公室并无理解和适用规定过错。

  取得一定的学历(学位)才能报考律师,这在很多法治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例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只有通过3年法学教育,取得学位,才可以参加律师考试;而有些州则要求通过一年的法学硕士学位以后,可参加律师考试。我国香港地区也规定,须通过3年法学教育,取得学位,才有资格报名律师考试。

  从立法角度看,选择什么样的规定,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对错。但不同的规定会有不同的社会效果。如果允许法学本科在读生和大专学历的在读法律硕士报考司法考试,会怎么样呢?很显然,很多学生会选择在毕业前参加一次甚至更多次考试,为此,他们要投入很大精力和时间。而这些精力和时间本来是用来在法学院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的。试想,这种挪用合理吗?应该鼓励吗?

  综上,笔者认为,从教学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现有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肯定的,学生们接受法学教育的学习阶段不该用来备战司考。尊重现有的规定,有利于培养更多学科知识扎实的法学人才。(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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