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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孕妇遭车祸胎死腹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11:48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罗吉元)10月18日下午2时许,甘肃省庆阳县肖某驾驶的未经审验的车号为甘M10206货车,与中卫宣和镇曹某驾驶的车号为宁EA2295号轻型货车,在中卫城区彩虹大道十字路口相撞,造成宁EA2295货车司机曹某及乘车人杨某、曹女士和张某某受伤。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肖某驾车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违犯了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

主要责任,曹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情远非这样简单。宁EA货车上的乘车人曹女士,已怀孕10个月,车祸使其胎死腹中。曹女士日前向中卫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M10206货车车主攀某及司机肖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记者11月1日,就此案采访了中卫市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王律师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使曹女士受伤造成胎儿死在腹中,侵害了胎儿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给曹女士夫妇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而且心灵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父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又不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损害客观存在,如果不予赔偿,于情于理都不妥,这应是法律亟待完善的问题;为了使胎儿父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胎儿的父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争取实现合理补偿的目的,并要即时申请对外地肇事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使案件能得到执行。不过,相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要先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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