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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认清事实就处罚 郑州一市民状告公安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20:16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1月4日电(刘岩、安士勇)在没有认清事实的情况下,公安局就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和赔偿费用的处罚,备受郑州市民关注的市民沈某状告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一案近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2003年8月2日晚,郑州市民沈某与6岁的女儿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办事,车到站后,沈某的女儿下车开车门时,车门被路过的自行车划了一道,随即王某与沈某因车门划痕发生争执,气恼的王某将应找给沈某的3元钱扔在了地上,之后向沈某的脸部打了一拳。沈某还击时,一拳打在王某的嘴唇上,造成轻微伤害。 郑州市公

安局某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沈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并赔偿王某4451.44元的处罚。对此,沈某认为处罚过重,但提出异议后未得到公安局的支持。今年6月9日,沈某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依照“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给予15日以下拘留”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沈某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沈某败诉。 不服判决的沈某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先将应找的钱摔在地上,侮辱他人人格,且又先动手打人,有明显的过错,原告沈某是在还手时一拳将其打伤,并非故意殴打他人,而公安局对沈某作出的处罚过重,应予变更。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变更该公安局对沈某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并判公安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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