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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去世“后妻”房权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0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法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梗概

  今年73岁的胡老太,最近面临着接二连三的打击。2005年7月,一起共同生活了八年的“老伴”白老汉离开了她,还没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胡老太又被“老伴”的儿子白

某告上了法院,要赶她出门。

  引起该纠纷的本市秦淮区三条营某号房屋产权人系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房屋原由白老汉承租使用。1996年,胡老太经人介绍与白老汉相识,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感情融洽并商谈婚事,不想却因白家子女的反对,没能完婚。但二老一直共同生活,胡老太照料白老汉生活起居,白老汉对胡老太也很关心。

  2005年7月白老汉因病去世,其子白某办理公房承租权变更手续后,取得了房屋承租权。8月24日,白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胡老太迁出房屋。

  庭审直击

  审理中,围绕胡老太的身份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执一词的双方还请来了证人。整个庭审中,胡太老情绪波动很大,且一直泪流满面,说到伤心处,更是泣不成声。

  原告:我现在是三条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胡老太只是我父亲雇佣的保姆,父亲现已去世,她没有任何理由再居住在房屋内。

  被告:我是经人介绍与老白相识的,由于他们几个子女的反对干涉,没领结婚证,但我们感情很好,一起生活了八年,我一直照料老白的生活。现他去世了,我一没生活来源,二没住的地方,要我往哪搬呀?原告:我的条件也很差,我也没房子住,一直在外租房,我希望你能搬走。在法律上,你与这房子没有关系,我们没有血缘关系,没有亲情关系。

  被告:我和你父亲是准备结婚的,我们还有结婚照,这事门口邻居都知道。

  原告:什么结婚照,不过就是一张合影罢了,怎么能证明是为了结婚拍的。再说了,你乡下还有儿子,为什么不让你儿子养你呢?

  被告:我也知道,没领取结婚证是不合法的,但我们确实共同生活了八年,大家都是知道的,如果就这么把我赶走,不承认我,在情理上说不过去。

  原告:当初我母亲去世后,父亲说找个保姆烧菜煮饭,我们做子女的也就同意了,现在可好了,保姆变成了“继母”,难道说住在一起就算是夫妻关系了?

  被告:我不是保姆,我跟你父亲八年了,把他照顾得很好,我有居住的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老太与白老汉未领取结婚证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同居前承租的公房在承租人去世后同居人是否享有使用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采取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进行处理,现胡老太年事已高,既无经济收入,又无其他住所,保障其起码的居住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及社会道德规范之要求。

  原告白某虽享有本市三条营房屋的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亦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现胡老太无其他住所,不具备迁让条件,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姓)

  ■法官点评

  这起因老年人同居而引发的房屋迁让案件在当前老年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老年人再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子女和社会的干扰,导致老年人同居现象比较普遍,而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许多不利后果。

  由于法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保护和合法婚姻期间的财产保护的规定大不相同,老年人同居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且此类纠纷一般处理难度较大,不利于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案中的胡老太如果当时能够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坚定地与白老汉领取结婚证,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房屋迁让纠纷,因为胡老太完全可以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房屋的承租权并继承白老汉的遗产,这样她的晚年生活将会更有保障。

  (编辑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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