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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出台背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09:30 海峡网-厦门日报

  人大视窗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而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惟一的选择,诉讼总量高速增长,法院不堪重负,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诉讼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愈显突出,而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以至仲裁

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却明显弱化,纠纷解决路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部分纠纷久拖不决,导致矛盾加剧。从我市情况来看,法院收案数居高不下,几年来每年仅受理初审民商案件数就达15000多件。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应当有效地运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缓解社会和诉讼的压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里,多元化的主体及其需求、多元化的利益及其冲突,都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并不仅仅是诉讼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全社会纠纷理念的转变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目前国内外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和司法界在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功能再次受到重视。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和部门也在重构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此次通过的《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在全国第一个尝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建构的。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李明哲)(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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