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收进场费需供应商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1: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前日,上海快速消费品研究中心发布的《2005年对供应商调查报告》指出,家乐福成为供应商眼中进场费较高的卖场。

  同时,商务部也公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作出规定。而对以前引发争论的“进场费”并没有封杀,只是规定应事先需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本报记者 郭文姬

  零售商:一切费用合同都已写明

  据介绍,目前,国际零售业中,以沃尔玛与家乐福为两大零售模式。沃尔玛的利润主要来自商品差价,即尽量压低供应商的供应价,但其他费用相对较少;而家乐福则相反,通道费用是它的其中一项利润来源,但它给予供应商的供应价相对较高。一家食品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谁也不能说哪种模式是最好的,只是企业两种不同生存发展模式罢了。”

  有调查显示,供应商认为家乐福收费名目众多,多项费用列于各连锁企业收费之首,每年费用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并且其各个门店权力较大。

  然而,在记者采访中,也有供应商指出,尽管家乐福累积费用最高,但出货量大且付费及时,因此收费高可以理解。

  对此,家乐福有关人士指出,家乐福遵守合同条约,一切费用情况事先会在合同中写明。“这是双方约定好的,谁也不勉强谁。”

  调查还指出,大卖场中各项费用总共占到供应商总销售额的8%~25%,最高可达35%,而这一数字在超市与便利店中一般仅为5%~20%。调查中部分供应商反映,连锁企业的变相收费越来越多。

  供应商:规定需要增加操作性

  商务部此次的《办法》对以前引发争论的“进场费”并没有封杀,只是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

  其中,《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有利的货架位置、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而近期零售业的货款支付问题也是《办法》的一大焦点。《办法》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在收货后45日内支付货款。

  尽管《办法》对促销费和双方支付货款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但仍有部分供应商怀疑,该《办法》是否具备操作性。

  某地级市经贸局有关人士承认,规范零售行为,涉及几部法律,与几个部委的业务相关,不是商业部门一家的事。而且,其他部门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法律手段和专门的执法队伍来开展工作,如工商、物价部门有专门的执法人员,而商业部门并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

  而一家调味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也认为,“对违反《办法》的零售商和供应商该如何处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所以建议增加惩罚细则并细化各部门的职责。”他建议,每月由超市电脑系统统计出销量后10位商品并淘汰,这样不仅让消费者有了更大的选择范围,也给厂家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权威人士透露

  个税法将会进一步修改

  据新华社电《个人所得税法》刚刚修改,但不少专家表示,这次修改仅是局部微调,要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权威人士透露,个税进一步修法的速度不会慢,而建立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个人申报制度等基础建设是进一步修法的前提。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的地方还很多。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是我国个税改革和立法的方向。不过,要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关部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

  他强调,立法机关将选择成熟的时机推出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方案,并且这个时机将会很快到来。

  对此,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解释说,综合纳税目前未能实施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必需的基础性制度还不完善或尚未建立,包括个人申报、代扣代缴的个人明细档案、个人信息档案、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制度等。只有把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好,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和征管水平,才有可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税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则表示,个人所得税目前的改革还很难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富人的收入来源渠道多,不透明,缺乏监管的制度保证。除了建立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以外,他还建议,通过实现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扩大非现金结算范围、建立银行储蓄存款联网制度并实现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的对接等途径,以提高税基透明度,加强个税监管。

  《管理办法》 摘要

  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摊派或变相摊派商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二)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三)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

  (四)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

  (五)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保证正常使用,却要求其再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六)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七)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八)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

  (九)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十)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

  (十一)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来源:广州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