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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裂损致人伤 管理单位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5日15:16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1月4日讯(通讯员 曹陆军 张华生周高尚)醴陵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公用设施致人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赔偿原告熊哲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293.3元,被告醴陵市城市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4月24日晚10时许,原告熊哲无证驾驶他人的两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至醴陵市大桥南路泰安医院地段时,被陷入一个因泄水井盖破裂形成的井坑中受伤,共花医药费12490

.87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醴陵市大桥南路的泄水井盖属于道路上的构筑物,系市政公用设施,由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直接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醴陵市大桥南路拓宽改造过程中虽实行交通管制,但一直处于通车使用状态中,被告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该条道路上的公用设施应负维护管理之责。因泄水井盖破裂形成大坑造成原告的伤害结果,应负管理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醴陵市城市管理局系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主管单位,依法对所有市政公用设施行使管理职权,故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资格,对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此,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只承担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费用的80%即96293.3元,而被告醴陵市城市管理局则对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应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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