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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5:13 中国青年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研究员 金碚

  编辑同志:

  我们在学习中对“怎样使中国当下的收入分配更加科学合理”这一话题讨论热烈,有人说要让“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中,主要靠税收,

我觉得这话没说到根儿上,但我也不清楚问题在哪儿?请专家帮助解答吧。

  兰州读者 卞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社会公平与和谐提到了更高的高度。其中关于收入分配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重要原则。如何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真正体现在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治因为主 治果为辅

  收入不平等是由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所导致的,所以克服不公平最根本的是要消除产生不平等的原因。如果不是在治理产生不公平的原因上着手,却期望用调节收入不公平的事后结果的方式来达到公平目标,是难以获得预期效果的。

  有观点认为,在生产领域中可以任其产生收入不平等,然后用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事后矫正。其实,如果在生产领域中存在产生巨大不平衡的原因,并且直接导致了收入的不平等,那么,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进行矫正,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代价也大。

  例如,现在社会上一些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期望通过税收方式来调节收入再分配。税收是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但是,以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过高估计税收的调节效果。而且,如果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税收调节甚至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税收的主要功能是筹集资金,维持公共支出。其他职能,如调节收入公平、调节产业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经济活动(各种各样的税收减免)等都是其“副业”。如果对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包括收入差距的期望过高,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教训。

  目前在我国,导致收入不公平的最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不公平。这个问题在教育、医疗卫生、内外资企业税收等方面都存在。相关制度和政策不合理、不完善,使得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竞争的起点上就不公平,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的收入。而事后的税收调节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这体现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应实行的治因为主,治果为辅的科学原则。

  公有单位应成为全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参照基准

  一个国家居民收入的大致水平是有一个社会心理基准线的,一般来说,国有和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政府公务员和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水平往往成为收入调控的基准。当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水平有的相对高一些,有的相对低一些,但大体保持社会中等偏上的水平。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之所以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各公营单位的工薪标准大体上比较平均,高低差距不会太大。

  在我国,目前国有公营单位的工薪标准尚待完善。其主要问题是,各国有公营单位之间的工薪水平本身尚不能充分显示出可比性和公平性。例如,同样级别的国家公务员,在有些地区月收入只有1000元,有的地方可能1000元都达不到,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达到三五千元。有的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年收入高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但是他们还认为不够“合理”,因为同外国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相比,中国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确实不算高。如此一来,人们在判断什么样的收入算低,什么样的收入算高时,缺乏可参照标准。在不具备收入水平参照基准的情况下,几乎各阶层的人都会觉得自己的收入太低。同时,对收入差距进行调控的标准十分含糊:既然在国有部门内的收入差距都如此之大,那么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一般经济部门中多大的收入差距才算“不合理”呢?因此,整个国有单位(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系统性设计和完善,对于整个社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充分考虑经济的开放性

  中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高,收入分配不仅受国内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所以,进行收入调节也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的开放性。特别是要认识到:我国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居民收入差别的扩大本身,就与对外开放密切相关。

  由于经济的开放,对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判断总是介于国内和国际两套标准之中。所以,在对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合理判断上,是以国内因素为参照系还是以国际因素为参照系,就会有差异较大的认识。例如,一个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如果以国内因素为参照系,年薪100万元人民币是很高的标准;如果以国际因素为参照,年薪1000万元人民币也不算太高,那么规定多高的薪酬标准是合理的呢?

  由于经济的开放,居民收入也国际化了。在中国获得收入的不仅有中国公民,也有外国公民,而且在同一单位(企业)中就有中国和外国的公民,那么中外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应有差别吗?如果是同工同酬,那应该遵照国内标准还是国际标准呢?同样,中国公民不仅可以在中国获得收入,也可以在外国获得收入,而且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将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安排在国内,也可以安排在国外,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收入调节?

  由于经济的开放性,国家的收入调节政策必然会引起企业和居民的反应。例如,如果国内的税收高,企业和居民就会有将收入转到国外的倾向;而且,利用国际因素进行避税的动机也会很强烈。因此,在经济开放的条件下,收入调节政策可能会引起经济活动发生重要变化,而且使收入调节政策本身的效果也变得更为复杂。这些都要求我们的收入调节政策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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