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对“领导须下井带班”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0:05 红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对下井带班制度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11月7日《新京报》)

  从这一规定中,笔者体会到了这样一层意思:媒矿领导之所以不重视甚至忽视安全生产,与他们不要像矿工们一样下井受到威胁不无干系。因为不必“恭自亲为”,使得媒矿

安全与他们离得有些“事不关己”,以至于明知媒矿正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也逼着矿工下井作业。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让他们与普通矿工一样“亲自”体验,能使他们为了“卿卿性命”而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媒矿安全。因此,这一规定无疑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如今的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对此,笔者想提三点建议:

  第一,下井带班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水平,具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和处理权限范围内问题的权力。如果一个领导只是带班下井,却不能发现问题和处理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这样的带班就停留在“出工不出力”、“出工不见效”的水平上,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毫无意义。当然,这并不是说领导就能以不懂为借口而拒绝下井。对那些不懂的要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要调离有关岗位,降职使用乃至免职。

  其次,必须规定下井带班的领导首选矿里最危险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设施、安全措施、防范意识最薄弱的地方,而不是随便“踩”几个“点”做做样子就算了事。因为这样的地方往往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容易被带班领导所“忽略”。在对一个带班领导在带班过程中没有发现、报告和解决的问题延续性地留存下来的要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还应对那些勤于带班、敢于管理、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的领导予以奖励,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第三,规定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还将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无疑是很关键的一条,但却将最直接、最有效的矿工监督视而不见,是令人遗憾的。笔者以为,首先就应当将下井带班的领导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全体矿工进行通报,接受大家的监督,毕竟,领导下井带班的情况只有矿工们心里最清楚。实践也反复向我们证明,没有直接利害人的监督,只能是“单足跳”。

  (稿源:红网)

  (作者:马碧)

  (编辑:潇湘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