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人致残按新交规赔4.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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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1:27 杭州日报 |
9月28日下午,宁波镇海某中学17岁学生刘某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回家。途经镇海区俞范路拐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将行人张某撞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小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等5652元。经法医鉴定,张某腿部伤残程度10级。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的监护人按交通肇事有关规定赔偿自己损失。11月4日,镇海法院判决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4.6万余元。 镇海法院法官称,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撞人致残,同样也按交通肇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胡珊郑淑红)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