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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应开服务业限额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2:06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为规范广州市出租车行业收费的开票行为,广州市地税局日前作出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收取燃油附加费应开具服务业限额发票。

  根据广州市地税局出台的文件规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凡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在收取乘客缴纳的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时,统一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则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

  广州市地税局特别强调,鉴于加收燃油附加是政府调控出租车行业的临时措施,另外,从明年起广东省地税局将集中印制全省统一的地税发票,因此有关出租车加收燃油附加的用票规定仅适用于过渡期。市地税局同时提醒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估算出租车的用票数量,以免造成浪费,并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吴冕王凌)

  《华南新闻》(2005年11月0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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