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细则待明(小包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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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2:36 人民网-华东新闻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实施一年半,一桩要求黄浦区人事局公开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驳回,折射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少待解难题 争议:“解释口径”和“通知”应否公开 去年5月,原在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的舒某向黄浦区人事局提出申请,要 求该局公开其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制度的“黄人(94)字第025号文”(黄浦区人事局《关于参加机关工资改革的原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通知》),以及该文件提起的市人事局“解释口径”和“市编制办公室通知”3个政府信息。黄浦区人事局于一周后告知舒某,因1994年5月黄浦区人事局曾发放了黄人(94)字第025号文,舒某已持有,故不存在向其公开该文件的必要,其他两个信息系黄浦区人事局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取得,不属于政府信息,无法提供。行政复议无果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口头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舒某的诉请。该院认为:舒某在申请信息公开前已持有该文件,知情权已得到保障,黄浦区人事局无须将该文再向舒某公开。法院还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须“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解释口径”和“市编办通知”以口头方式获取,不属于政府信息。 舒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近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还认为,该相关文件属黄浦区人事局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文件,不属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有关的政府信息。 疑问一:什么样的信息应该公开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促进“透明行政”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邹荣说,《规定》本身并未解释清楚究竟什么是政府必须公开的信息。 以此案为例,邹荣认为,“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这一规定,只是规定了信息的载体,这是信息表达的几种形式。但是载体的几种形式原本并不重要。难道说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假如未能形成上述几种形式,就不是政府信息了吗?这显然不合理。 邹荣认为,“解释口径”和“市编办通知”作为执行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政策性依据———具体操作部门已经按照它作出了安排,它就属于政府信息,理应公开。只是,公开主体应是这两个信息的制订者。 疑问二:政府信息应该由谁公开 有专家认为,《规定》自身未能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未能真正到位的原因之一。 邹荣说,现在许多政府部门将信息公开理解为建设部门网站,公布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仅将信息公开理解为政务公开如工作制度、程序等的公开。信息公开的重点应该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获得的各个领域的整体信息。 信息公开的另一关键在于,由谁来公开。由于权能划分不明确,相关的义务主体亦不明确。因此,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整体协调能力还有待提高。邹荣建议,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公布的窗口,以真正方便市民查询政府信息。 《华东新闻》(2005年11月08日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