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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4:40 深圳特区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

  (2005年11月4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市第四次党代会确定的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目标,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改革创新,以特别之为立

特区之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促进改革创新的强大合力

  当前,我市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关键时期,其系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正日益增强。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统筹协调,积极推进。

  (一)增强改革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工作责任制。改革创新是深圳的立市之本,是深圳发展的不竭动力。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靠的是改革创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也只有靠改革创新。改革创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牢牢把握经济特区的社会主义方向;要借鉴国际惯例,实现改革创新和扩大开放的相互促进,致力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立足于消除阻碍深圳发展的根本性体制障碍,从实际出发,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在求实效上狠下功夫;要开拓进取,敢闯敢试,采取“半步策略”,积小胜为大胜。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改革创新工作负总责;市委、市政府各分管该项改革项目的领导是各项重大改革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重大改革的进度、质量和成效负责;各区、各部门牵头主办的改革项目,区和部门的“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改革项目的提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组织实施等重要环节的把关。每年年底,市委、市政府要对列入计划的全市重大改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充分发挥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统筹协调、推进落实改革工作。市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改革决策,发挥总体指导、组织协调、方案论证、检查督促、推动落实的作用。一要抓制订规划,认真做好改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为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打下良好基础;二要抓统筹协调,特别是加强对全局性的综合改革项目的协调,选择好改革项目,做好总体改革与专项改革以及各专项改革之间在政策和进度方面的衔接和配套;三要抓重点改革,集中力量研究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问题,每年要扎扎实实地抓好几件有影响的重大改革;四要抓检查督促,对改革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要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进展缓慢的项目和主办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督促各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五要抓总结评估,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有关改革项目的实际成效,总结利弊得失,不断提高改革工作水平。

  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指定承担本部门改革工作责任的专门处室,不另设改革工作专门机构。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务实高效地抓好改革创新。改革项目的牵头部门和参加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改革工作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主动与参与单位协商沟通,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扎扎实实地推进改革。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选派得力人员参加调研和方案起草,为改革方案的咨询论证提供必要协助,共同为完成承担的改革项目任务而努力。

  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和各区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思路、统一步调,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改革项目联系人制度。各牵头部门要为每项改革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将负责该项改革工作的领导、参加人员、进度安排以及联络人的信息等报送市改革办。联络人要将改革的进展情况、碰到的问题及时与市改革办沟通、联系。

  二、明确程序,规范操作,高质量地推进改革创新

  为提高改革创新的水平,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众参与度,逐步将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改革真正收到实效,必须走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之路。为此,改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改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1、尊重广大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进一步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拓宽改革项目的提出和建议渠道。鼓励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市改革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可能吸收采纳。

  2、各区和各部门提出需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的改革项目,需在确定项目前向市改革办书面申报。申报要明确项目名称,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改革的必要性、目标和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以及经费预算和来源等内容。

  3、政府相关部门未提出而确有必要进行改革的事关全局的项目,可由市改革办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改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市改革办对改革项目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提出是否列入全市年度改革计划的初步意见。凡涉及到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项目,在项目确定前应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年度改革计划的编制

  1、拟订计划草案。市改革办要综合各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改革申请和建议,于每年的11月底前,草拟出下一年度计划草案。

  2、广泛征询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形式等,将改革计划草案专门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3、上报审议批准。市改革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每年年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改革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同时还需一并提交草案征求意见的报告和计划起草工作的说明。年度改革计划经批准后在年初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4、改革项目的临时追加。对于每年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改革项目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设立的改革项目,经市改革办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研究落实。

  5、对不列入全市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项目,由各区、各部门党委(组)或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抄送市改革办备案。

  (三)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和咨询论证

  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改革计划的改革项目由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牵头单位负责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和组织咨询论证。专业性强的改革项目,牵头单位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

  1、制订详细的改革项目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具体负责人,参加人员及分工,时间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工作计划需抄送市改革办备案。

  2、起草改革项目实施方案。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问题,研究提出改革的主要措施,完成改革方案的编制起草。

  3、改革方案的咨询论证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的改革项目以外,所有改革方案都必须公开征求意见。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决定要进行公示、听证的改革方案,都必须进行公示和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不举行听证的改革方案,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分别征求改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改革方案要进行专家论证。逐步建立主持方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各部门牵头制订的改革方案,必要时经批准可委托第三方主持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要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主持方要对专家所提出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4、修改、完善改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核。

  (四)改革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1、列入改革计划的全市性综合改革和重要的专项改革,方案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中,方案需市改革办把关的,市改革办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未列入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方案报市改革办备案。

  2、市改革办对各牵头部门组织拟订的改革方案,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是否遵照了本意见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程序。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责成牵头单位改正。

  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利益矛盾突出、意见严重分歧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可再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论证,或提请市委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论证。

  3、根据本市改革创新实际情况,需要变通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方案,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并颁布实施。

  (五)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革创新方案经批准后,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分工,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1、全市性的综合改革,一般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先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总结完善后再全面推广。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改革项目,由改革方案所明确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区提出的改革方案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3、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实施,确保改革“不走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各牵头单位要在改革实施6个月后,将改革的进展情况、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改革的效果和干部群众的反映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市改革办。

  (六)总结和评估

  1、每年年底,市改革办要对全年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是改革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要改革项目进展情况,改革的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将上述内容形成专题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建立改革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后评估制度。列入改革计划的改革项目实施一年后,启动后评估机制:改革的牵头单位要开展对改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抽样调查,对主要改革项目的实际效果和成本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并将分析评价报告报送市改革办存档;对影响长远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可视情况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三、强化监督,加大投入,为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建立促进改革创新工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改革工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市委、市政府设立“深圳改革创新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选,为改革创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要在年终总结的基础上,表彰改革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批评后进单位。

  (二)建立有效的改革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是促进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改革的督促查办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督查机构负责。市改革办要做好监督检查的基础工作,开展改革计划执行情况的年中检查和各项例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两办”督查机构报告;由“两办”督查机构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督办通知,落实整改,推动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大对改革创新工作的投入。建立改革创新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改革计划保证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重大改革项目的前期研究,以及全市性综合改革方案的调研起草、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和效果评估等。

  全市性综合改革项目经费,列入市发展和改革局(改革办)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牵头的改革项目经费,列入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各区要加大对改革创新工作的投入,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制订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要制订《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规章,把市委、市政府促进改革、加快体制创新的政策和部署转化为制度化、规范化的地方性法规,使改革创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明确促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为推进改革创新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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