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博士又打“进沪费”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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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8:18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郭晓宇 今天上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李刚提起的请求认定上海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沪费”行为违法和退费的行政诉讼。这是继“进津费”官司后李刚博士又一次代表公众利益向地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 今年8月11日,李刚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面记载“本票系对进入本市机动车辆收取的贷 款道路通行费凭证,出入各道口时实行单项一次征收,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境内七日有效,超过七天仍未出境的车辆,按本市车辆标准缴费。”李刚在诉状中称,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根据是《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李刚认为,机动车辆在缴纳了养路费后即获得非收费公路的道路使用权,使用符合政府还贷和经营性道路收费条件、经依法批准的收费道路的,才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而上海市的收费办法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政府贷款道路还是非政府贷款道路,是经营性道路还是非经营性道路,而是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集资或其他经营性资金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同时,针对本市车辆按年、季、月征收通行费。 李刚称,该办法违反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违法捆绑收费,违法平摊收费,且没有明确的收费期限。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返还原告缴纳的费用。 据悉,法院通知原告律师,举证时限另定。 因不满被收取“进津费”,原告李刚曾于今年7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市政工程局。9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收取“进津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李刚的诉讼请求。9月14日,李刚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报曾对此作过连续报道。 (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