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卖身救母事件社会募捐面露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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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8:18 法制日报 | |
事实看点 本网记者 王晓雁 风华正茂的女大学生为救身患重病的母亲,在网上发出“卖身救母”的帖子,引发了网络大争论。在持续关注中,记者发现,这场讨论已经远远超越了“卖身救母”事件本身 9月15日,一个名为“卖掉自己救妈妈”的帖子惊现天涯虚拟社区,帖主称其母患有严重肝病需要高额医药费,“我宁愿卖掉我自己!可以以任何形式或者甘愿毕业后无条件地为他(她)打工……我用我的人格和尊严担保,这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为挽救病危母亲的生命而发自心底的呼声”。 一帖激起千层浪,这个真名为陈易的西南大学文学院的大三女生,用她悲惨的境遇和至真至纯的孝心打动了无数人,帖子点击率不断飙升,同时陈易公布的个人账号也迅速收到超过十万元的社会捐款。 但随之,事件出现骤然转折:一名叫“蓝恋儿”的网友撰文说其实陈易生活奢侈,“骗了无数的好心人”。较真的深圳网友“八分斋”,千里迢迢前往重庆,与其他三名网友联手调查此事,而随后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陈易隐瞒了许多事实,如其母享受医疗保险,其母所在单位也内部捐款两万元等等,于是网友们愤怒了,网上出现了以“天涯社区惊现全国最大网络诈骗”为题的帖子,还有人叫喊着要追究陈易的“刑事责任”。 10月22日,陈母因手术失败去世。网上舆论顿时大为改变,“网络民间调查第一人”———“八分斋”也陷入了被指责的境地:不少人认为他施加的心理压力,是导致陈母身亡的原因之一,至少也是“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 看点一 法无禁止即允许募捐人并不违法 “现有法律没有禁止个人向社会募捐,‘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从这一点上讲,陈易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生说。 “陈易获取捐款的行为,只能用赠与合同来认定,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受赠与人的各项义务如诚实信用原则。怎么认定陈易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这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 “陈易的求助帖只是以卖身的噱头吸引他人,其真正用意在于用孝心换取他人的同情和支持。而自愿将金钱无偿赠与,作为对她的‘义举’的赞许和褒奖,属于一种道德支持。道德是否可以用于交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也不能认定违法,不然所有的募捐行为都会具有违法性,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曹律师这样认为。 看点二 没有明文规定民间组织缺位 “个人不能通过慈善机构为自己募集捐款。”中华慈善总会筹募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中华慈善总会的主要任务为资助、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只接受定向型捐款,比如说为孤寡老人、失学儿童募捐,由发起单位与总会签订合同立项后,款项由总会管理,“但总会不能直接为个人募捐,像这种具体个人的大病救助,一般不在我们的工作章程之内”。 面对同样的问题,民政部社会捐助处则表示,民政部的资金一般用于救灾项目,对于因重症引起的困难,民政部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给付捐款。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副秘书长刘京扬对记者表示,实际上,遇到大病需要社会救助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现在有很多救助行动都是由媒体呼吁发起的,网络救助更是发展迅速,但事实上这两种情况皆非常态,同时也暴露出民间组织的缺位。比如重症救助这一块,基本上大家都回避了,没有慈善组织在做,很多问题就是由于这种现状所导致。” 看点三 制定社会募捐法规规范个人捐助行为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募捐法规的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黄龙说,我国虽然有公益事业募捐法,但类似陈易这样的个人募捐并不在此范围内。从目前的法律看,陈易有权发起募捐,但这笔捐款应该由什么机构管理、怎样处置,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募捐法对其规定,这是一个空白。 记者了解到,法律的缺位使得社会募捐不具备严密的管理制度,随意性强,并且缺乏监督,无法对募捐人的募捐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不能有效地保护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确保募捐目的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多头募捐、重复募捐以及骗捐、捐款被挪用的事例已发生过多次。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捐助人的爱心,同时对社会捐助事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 黄龙建议,应尽快制定社会募捐法,统一规范公益募捐与社会募捐活动,明确社会募捐机构的性质定位、界定募捐发起人的资格与条件、建立募捐过程的监督机制,使之最大程度地公开化、透明化。针对社会募捐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立法不应局限在民事立法方面,而应通过行政立法强化对此类活动的监管,确保募捐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点四 可根据民法约束募捐人 曹旭生对记者说:“在社会募捐法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在现行立法框架里,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权利制约、行政规制方式约束募捐人,保证捐赠者捐赠目的的实现和规范各种民间社会募捐行为。” (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