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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8:2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如何?
背景:据《人民日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出台了一项措施,规定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用工企业则要按时向政府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从根本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办法有何好处?大面积推广行得通吗?具体实施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我们打算以此为题组织讨论。

  办法虽好,只能引导

  马克义(洛阳市园林所):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付出了辛劳,理应拿到“血汗钱”,但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让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各地为解决拖欠问题也是各有招数,赣州市的做法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办法,但我认为政府更好的做法应该是去引导,而并非去统管。

  首先不是所有的单位都会拖欠,对那些信誉好的单位,政府如此要求只能是多此一举,反而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政府去发放农民工工资,肯定要增加机构和人力,对政府来说也是个不小的负担。再说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只应该是监管、引导。赣州市的做法可以用来对那些拖欠户实行,起到惩戒和引导作用,从而逐步改变这种不良风气。一概行之,反觉不妥。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重罚那些无故拖欠户,相信还是会得到很好解决的。所以我认为农民工的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的做法不适宜大面积推广,只能作为一种对拖欠户的惩罚手段去借鉴。⑤4

  还是得靠“法治”

  王霞(周口市委宣传部):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乍看起来,这一举措似乎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剂良药。然而,兴奋之余,却不免心生疑虑:“这个措施行得通吗?”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行为早已从管理转为服务,政企分开的原则也日益深入人心。政府靠行政力量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滋生两个主要弊端:第一,这样具体的事务性工作,肯定要在政府部门设立专职机构来运作,就会加剧政府机构的膨胀,与机构精简背道而驰;第二,用工企业要按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这也给企业增添麻烦,连职工工资的发放都要通过政府部门,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肯定会受到束缚,与现代企业制度也格格不入。

  最近,我看到一篇介绍美国政府管理企业成功经验的文章,美国政府设立的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只是为企业提供资助、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企业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行为,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近年来,我国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并正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省、市、县(区)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建立。指导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欠薪保障基金,虽不失为一种有效行政行为,但关键还是要靠农民兄弟提高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对恶意拖欠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⑤4

  政府有责亦应有为

  徐红绛(荥阳市房地产管理所):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发放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讨薪时有了政府强势部门实实在在的支持,降低了讨薪维权的难度和成本;也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了强制性的制度规定,提高了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因此,值得借鉴和推广。

  但在具体实施中,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检查和监督,避免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少报农民工人数、损害农民工利益;二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截流等腐败现象发生,并要做到发放公开透明;三是要举一反三,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统一由政府部门发放(管理),由用人企业按时向政府部门交纳相关保障金,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一定要依法、有序、规范、便民。同时,鉴于我国农民工人数多、分布广、维权难度大,建议国家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⑤4

  为民解忧“及时雨”

  王小强(济源市邵原镇政府):

  企业按期交纳保障金,政府为农民工发工资,可有效消除农民工与企业主因知识水平、思想观念甚至所处社会环境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可消除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务输出,缩小城乡差距,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减少因农民工问题而引发的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肯定要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能否在全社会大面积推广关键看政府,看政府能否发挥好消除社会差异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能否处理好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能否站在全局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去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经济打造成符合人民利益的诚信经济。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需要考虑政府和企业对农民工身份的登记确定和注销;需要对农民工和企业主加强“诚信”教育;需要根据地区差异制定所属企业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还需要考虑农民工亦工亦农的特殊身份对用工企业所带来的影响。⑤4

  “撑腰”比“躬行”更重要

  汤杰平(南阳市卧龙区委统战部):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乍一听好像是一个很不错的办法,但静下来细细品味,却有一种辛酸的感觉。为所雇用的农民工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最起码的义务,而我们的政府部门却充当了用工单位的“工资科”,这只能显出了政府部门对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无可奈何。这样一来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量不说,关键是削弱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影响到政府部门的权威性。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一是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政府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用法律法规对其加以保护。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广大外出务工的农民知道务工时能够享受到哪些权利;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严厉打击那些不按法律法规行事的用工单位,运用法律强大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四是政府对用工单位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对信用度不高、侵权现象严重的用工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总之,政府部门为农民工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才是广大外出农民兄弟所企盼的!⑤4

  政府未必要面面俱到

  胡明亚(禹州市电业局):

  农民工工资由政府部门发放,用工企业按时缴纳工资保障金,这对农民工来说是个好消息。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为城市的建设付出了汗水,可因为工资拖欠问题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甚至有人为讨要工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个办法的实施,可以使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使农民工的生活得到保障,促使更多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也有利于优化城市的就业环境。

  但在社会上推广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农民工付出劳动,用工企业按时按劳付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若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来维持,不利于打造诚信社会,用工企业履行义务应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另外,用工企业性质多种多样,有国有、集体、私营等,统一管理也有一定难度,政府部门有政府部门的事情,未必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对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这一问题,最好能借助市场、道德、法律来实现。⑤4

  简言短语

  ●为了防止建筑和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让农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发放改为由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代发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建筑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取得工程施工权后,首先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签订农民工工资代理协议书,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每月规定的时间之前,按应发工资总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张榜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向每个农民工提供工资存折和查询热线电话。⑤4(新安·许燕舞)

  ●政府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未施工的建筑项目时,可以按照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工程建设时间向建筑企业收取保障费,预先存入政府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凡不缴纳此专项资金的建筑企业不准其开工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筑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量核算务工人员每月的工资,等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向银行递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银行直接把每位农民工的工资打到各自的工资卡上。如此,可以有效地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⑤4(项城·苏童)

  ●政府部门可以组织成立相关的督审小组,切实负责起农民工工资的按时交纳与妥善发放,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应加强用工企业自身形象的提高与完善,使之认识到自身发展这一长远利益的重要性,而放弃所谓的“眼前利益”。农民工则更要起到监督检举作用,提高自身的警惕性与法律维权意识。如此,和谐了政府部门、用工企业、农民工三方的关系,才是“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有效保障!⑤4

  (平顶山·李亚林)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谁去保护?从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小事做起,一件一件抓落实,直到见效为止。这才能给9亿农民莫大的安慰和鼓舞。⑤4

  (睢县·王祥)

  ●发放和管理工人工资,本是企业自我运行资金的一种内部行为,应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我认为,要求企业按时向政府缴纳农民工保障金,由政府代发农民工工资,虽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初衷良好,但大有侵犯和束缚企业经营自主权之嫌,如同“催鸡索卵”之举,合乎情而有违于法。这样做,企业要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提前垫付数额不小的一笔资金,势必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⑤4

  (台前·陆诗秦)

  插图柳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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