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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下井”制度如何运转起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19 上海青年报

  □毛飞近日,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按理说,这项制度的出台本应得到广大公众的普遍认同。然而,浏览一下网络跟贴,怀疑、冷漠乃至冷嘲热讽居然是多数网友的反应。

  人们心如明镜:矿难多发并非源于相应安全生产制度的缺乏,而是因为制度并没有正常运转起来。最终,现实动摇了人们的信心。他们并非不相信“一同下井”制度本身,而是不相信这一制度真的能够运转起来。

  制度如同一架机器,无论其内部设计如何精密巧妙,但若没有外部输入的动力,它是不可能运转起来的。单就“一同下井”制度而言,没有“足够的善意”和“足够的恶意”作为动力,“风险共担”的制度设计未必能够真正降低矿工承受的生命风险。

  “足够的善意”意味着人们具有遵从制度规范的道德自觉性。一般来说,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能够自觉地遵从规范,制度就运转得最为顺畅。“一同下井”制度所规范的对象是煤矿的负责人,即包括矿主在内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果煤矿所有人与经营管理者对生命心存基本符合人性的关怀和敬畏,在道德良知的驱使下,他们自然更容易按照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等职责。

  不过,如果“足够的善意”在现实中可遇不可求,那么制度的运转就只能依赖于“足够的恶意”了。所谓“足够的恶意”是指制度的执行者对矿主们保持足够的疑虑和提防。在那些满脑子充满“恶意”的执行者心中,矿主们应当时时具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动机,惟有施加足够的压力才能让他们老老实实和工人“同上同下”。矿难频发的事实表明,那些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有时过于“善良”,他们和大大小小的矿主们相互信任、和睦相处、亲如一家,在蜜里调油的“和谐关系”中危及着另一种范围更广大的和谐秩序。正是这种错位的“善意”,导致了制度停摆。

  因此,要让“一同下井”制度运转起来,执行者必须足够“恶”。制度规定,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而众所周知,文字性的档案最容易造假。防止矿主弄虚作假的有效办法有两个:一是出其不意地现场检查,二是赋予矿工切实的监督权———只有矿工才有机会天天监督矿主是否同上同下。总之,执法者可以相信自己的眼睛,可以相信矿工,但就是不能信任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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