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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财政支出范围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4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县乡财政实际,就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报现予摘登。

  意见指出,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服务市场主体,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乡镇政府主要承担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乡镇社会事业发展。具体为:

  1、人员经费。包括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相关性支出。人员经费按照统一标准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2、公用经费。包括乡镇财政供给单位基本运转支出。公用经费可参照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财政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的指导意见》(财预〔2005〕139号),结合县级财力可能,核定支出基数。

  3、其他支出。主要包括社会管理支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上述支出中,省财政已列入县级财政体制补助基数的,应相应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上级财政对乡村的补助未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的其他支出要全部拨付给乡村,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农村中小学人员和公用经费、农村卫生院补助经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

  此外,在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各地还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分流人员,加大撤乡并村力度,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县乡新增机构、编制,以及机构升格、增加领导职数等,必须报省编委审批;新进财政供给人员,必须报省人事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批。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核实和消化县乡政府历史债务,化解债务风险。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控制债务的约束机制和化解债务的激励机制。从2006年起,所有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发,逐步统一县乡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省财政对因区划调整、撤乡并村、农村综合改革引起的财政供给人员减少、乡村减少的县,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不减少对县级财政一般转移支付数额,并对控制财政供给人员、撤并乡镇工作确有成效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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