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被判入狱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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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恩平讯 (记者罗爱萍通讯员曾小东、唐育俊)日前,恩平市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开阳高速公路“1·23”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高海旭有期徒刑7年,高海旭与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张志敏、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8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多元。 案情回放 13车连环相撞24死29伤 今年1月23日下午,肇事司机高海旭驾驶号牌为“粤KN1990”的大客车从广州往化州方向行驶。当晚8时许,在开阳高速公路69km+400m路段,由于一辆故障车停在路边,导致有十余辆汽车慢行或停驶。 高海旭并没有留意到前方这种情况,他驾驶的大客车因高速行驶来不及刹车和避让,追尾撞上一辆吉普车。 吉普车被撞后向前飞出,将其前方另一辆停在路边的广州开往茂名吴川的大客车顶部铲飞,又继续撞向前方的其他车辆,导致13辆汽车发生连环碰撞挤压,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高海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司机、经营者、车主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高海旭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导致车祸发生,犯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张志敏、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释疑 只判7年刑是否太轻? 这次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24人死亡、2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为何法院只判决肇事司机7年有期徒刑呢? 一位律师指出,7年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的,是合理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24人死亡、29人受伤,算是情节特别恶劣。但因为司机没有逃逸,也没有出现因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所以判7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理的。与其他交通肇事案件比,本案因其后果严重,量刑比较重。 精神损害赔偿为何被驳回? 据了解,这次事故中,有受害人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法律界人士指出,被害人因民事侵权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由于我国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不同的规定,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刑事诉讼中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能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更是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