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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漫谈(8)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0: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周镇宏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多元社会。

  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我国古已有之的处理人际关系的“和而不同”,同样适用于和谐社会。“谐”即合、调和,《书·舜典》所说的“八音之谐,无相夺伦”,就是调

和八音使其“谐合”之意。物理学中的“谐音”定义为“发声体的复合振动”,即多频率的振动。听觉上的一个音由若干不同频率的谐音组成,谐音中还分“基音”和“泛音”。可见,“单一”无所谓和谐不和谐,众多的不同之“和”才有和谐。

  作为一种文化心态,开放、兼容、理解、宽和、海纳百川,就体现了“和而不同”。

  作为社会群体乃至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这就是“和而不同”,这就是不同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将不同的经济形式、不同的政治见解、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等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都得到承认,各类矛盾和问题在不一致中得到化解,实现最广泛最有效的整合,达到“和而不同”或“不同而和”的社会状态。

  和谐社会在追求整体和谐的同时尊重个性表达。

  任何社会都是和谐与不和谐的统一。绝对的和谐不可能也不存在。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尽力减少不和谐的因素。这就有个在追求整体和谐的同时尊重个性表达的问题。

  个体组成整体。社会成员以各种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组成社会大系统。大系统的整体和谐并不排斥子系统、少数人乃至个体的个性表达,更不是“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乃至个体的个性表达应当得到尊重。“服从集体,保留己见”就是整体和谐与个性表达的有机统一。这与毛泽东提倡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异曲同工。

  矛盾和差别,有“度”就和谐。和谐社会绝不是无差别、无冲突社会,更不是没有矛盾和问题的“空中楼阁”、“世外桃源”。正因为有矛盾和差别,才要和谐;正因为要和谐,才要协调矛盾和差别。

  辩证观点认为,一切事物的矛盾,既有“相克”的一面,也有“相生”的一面,只有对抗性矛盾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的关系。当今的中国社会整体上是非对抗性社会,社会矛盾普遍存在相生、互利、共赢的关系。矛盾一方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的。例如要快速发展城市和工业,就必须更好地建设乡村和农业;要更长久地利用自然,就必须更好地保护自然,等等。

  辩证法还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有其“度”。“度”是处于两个关节点或关节线之间的特定范围或区间。矛盾双方比例处于特定范围或区间内,就会均衡和谐,相生相长;事物量变到超越某个关节点或某条“警戒线”,超越特定的区间,就会发生质变,变成更高级形态,或走向反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各种矛盾的比例、矛盾演变的速度和程度,控制在一定的区间内,调整到一定的“度”上,把改革的力量、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到一个合适的“度”,促进协调、均衡、共赢、共享。(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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