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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职能与作用 (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1:11 人民网

  三、德国式的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作用

  前西德战后以来一直以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而闻名于世。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如果要以通俗简单的方式表示,就是“市场竞争+政府调控+社会保障”。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理论渊源来源于德国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和历史学派,其

实践基础来源于30年代大危机和德国战时的统制经济的失败,其制定和实施者则是被誉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之父”的战后初期的前经济部长、后来的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

  按照艾哈德所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学派的观点,新的“社会市场经济”既不是古典学派亚当·斯密所鼓吹的不要政府调节的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同时也不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统制经济,而是走一条介于两者之间的“经济人道主义的第三条道路”。而第三条道路实质上就是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必要调节,并以社会公平为保障的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艾哈德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所要建立的经济结构是要消除社会上的贫富悬殊现象,使绝大多数人享受经济繁荣的果实。”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调节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制度调节,即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为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环境。二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即采取必要的、适当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对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国家对市场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承担起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即运用各种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繁荣果实

  正是由于建立了这种适应德国国情的经济社会体制,从而促进了德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繁荣,创造出了50-60年代中期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物价稳定的“经济奇迹”,而且在60年代以后,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势头,成为西欧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

  德国经济社会制度中最富有特色的是社会公正和社会福利制度。在社会公正方面,德国政府一贯强调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友好的“社会伙伴”关系,并通过各种法律强制资方实行“工人参与管理”的制度,实行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的制度,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缓解或消除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和矛盾,实现了社会公正。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德国是西方国家最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它起源于19世纪下半叶,1881年德国开始建立医疗保险,1884年建立工伤保险,1889年建立伤残和养老保险,1911年医疗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劳动者,1923年又建立采矿业保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又建立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青少年资助和战争损失补偿。二战以后,福利项目中又加进了劳动促进、教育补助、住房补贴和儿童津贴等。在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中的弱者给予必要的帮助,以达到社会平衡和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市场经济的创始人艾哈德就曾经指出:现代社会阶级组织分为两个阶层,一是人数很少的什么都买得起的上层社会,一是占人口大多数的购买力不足的下层社会。社会市场经济的目标正是要打破这种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阶级界限,消除穷人与富人之间的敌对情绪,让绝大多数人共享经济繁荣之果。德国的《基本法》中也明确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制国家。社会福利的意义对联邦德国的建设和经济活动是最基本的。

  德国这套社会保障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尤其是在二战之后普遍推行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在北欧三国,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范围更广,项目更多,由此形成“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然而,这样的制度在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资本将大量的制造加工业转移到劳动力更为便宜的发展中国家,而广大民众也绝不愿意轻易放弃经过多年“血与火”的奋斗才获得的权益,由此导致这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失业率居高不下,加之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越来越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越来越难以为继的状况。

  同样,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以重点研究的一大问题。房宁先生在最近发表的一篇关于德国的考察文章中也谈到这种情况,他认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成功在于它的六大基石,即政府调控市场、限制竞争、社会福利、法制民主、宗教协调和科技立国(《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六大信条》乌有之乡2005.7.23)。

  四、日本式的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作用

  日本式的市场经济与欧美的市场经济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强有力的干预。日本这种“有组织的市场经济”,或者称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或“大日本股份公司”体制(这种体制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适应了日本的国情,使日本在战后创下了飞速发展的奇迹。在短短20、30年里,经济实力迅速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而跃居世界第二。日本政府强有力的经济干预所依据的主要理论是“市场失灵论”、“高速公路论”和“后发展优势论”。“市场失灵论”认为,市场机制存在缺陷,因此需要政府干预以弥补其不足。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科技发展等,都不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其次。许多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因素,也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如垄断组织所导致的垄断价格的出现,现代货币制度使通货失去受黄金储备自发调节的机制等。“高速公路论”认为,经济发展不能完全靠各个部门、企业自行其是,这就好比城市的交通一样,如果没有红绿灯和警察指挥,就会导致互相撞车和塞车,因此,政府应当确定合理的目标,选择最佳的路线,这就像修筑一条高速公路一样。而“后发展优势论”认为,日本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后起性一方面使它具有享用后发优势的一些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又对日本经济的发展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工业化起步晚的国家通过国家的保护和扶持,吸引先进国家的经验和技术等,用较小的代价和较短的时间发展新的优势产业,与先进国家一争高低。

  在日本政府的宏观干预中,最有特色的莫过于实施产业政策。日本的产业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战略产业的扶持,以带动经济全局的发展,从而达到经济赶超和实现最大的国家利益。能选为扶持对象的战略产业通常有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瓶颈产业”,第二种是支柱产业,第三支是先导产业。当然,这三种产业的选择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政府对这些战略产业实行的扶持政策主要有:对幼稚产业和战略产业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关税和非关税保护为主的保护主义政策;引导和促进投资的“倾斜式的金融、财政和税收”政策,为发展战略产业服务的政府公共投资政策,“倾斜式的”振兴出口政策,“倾斜式的”产业技术政策,政企之间经常性的“恳谈制度”等。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日本政府为了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一直比较重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避免贫富差距悬殊,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尽管日本很晚才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但战后日本企业所实行的事实上的“就业终身制”、“年功序列制”,政府所实行的所得税制、遗产税制等等都缓和了劳资矛盾,缩小了社会两极分化,创造了社会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迄今为止,日本的贫富差距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是比较小的。

  客观地讲,日本的这套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为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崛起,并在不太长的时间里超过许多老牌的发达国家,确实立下了汗马功劳。因为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创造出这样一种较长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和迅速的“脱贫致富”之道。当然,这种官产学一体、银企紧密渗透的体制,也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如政经勾结、金权政治、银行界与产业界的沆瀣一气等。

  这些也是我国在发展中应当吸取的他国教训,并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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