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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斗殴身亡酒店不必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3:23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实习生彭丹通讯员陆丹)一男子在入住的酒店内与其他几个住客发生口角,继而被这几个住客殴打致死。男子的家人将酒店告上法院,其理由是该酒店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疏于履行保障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白云区法院则认为酒店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是房客自身过错酿惨剧,于日前驳回原告索赔请求。有律师表示,服务场所对发生的人身损害并一定都要埋单,而要区别对待。

  事起房客起口角一人遇刺

  经查,死者郑某是湖南人,今年3月23日,他入住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一间酒店。3月24日凌晨,郑某与该酒店其他两个房间的3名住客发生口角,随即这3名住客便冲到郑的房间打他,后逃离现场。酒店保安闻讯赶来,将郑某送往医院并及时报案,但郑某因救治无效,当日死亡。

  事发后,郑某的家人从湖南赶来处理后事。今年3月28日,郑某的父亲与酒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酒店“预赔”55000万元给郑家;郑家处置遗体后,有权协商或起诉酒店索赔,数目以法院裁判为准。

  判决住客口角惹祸自担责

  郑某家属认为,由于酒店的管理不完善,疏于安保,才造成郑某在酒店被人刺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作为消费单位,应对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除安葬费用,酒店对郑某家属的其他索赔款项均予拒绝。郑某的父母及两个子女遂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酒店则称,在本案中他们已尽到酒店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为破案提供了线索,而凶手亦已抓到,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的监控录象资料显示,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生的,这种突发性事件是酒店不能防范、不能制止的,因此不肯再支付其他费用。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已制订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措施,有监控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且案发时,这些措施已得到启动执行。郑某之死系因其与店内住客发生口角而引起,并非第三人非法侵入酒店、酒店未加制止而造成。同时,郑某之死并非酒店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因此其家属诉请适用《消法》的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家属们的全部诉请。

  相关链接

  他们曾告赢酒店

  案1旅店住客遭抢获赔

  此前不久,深圳某旅店,几名劫匪凌晨时分入住该旅店,然后借口空调坏了将保安骗入房内,抢走其保管的房门钥匙,并将保安绑在房内。之后,劫匪开门闯入一来自福建的房客住房内实施抢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保安员显属考虑欠周,处理不当。法院最终判决该旅店赔偿住客财产损失5000元。

  案2酒店如厕被刺获赔

  2003年11月26日,在佛山工作的陈某在南海区海晖酒楼与朋友吃饭。席间,他去洗手间,而就在这时,一男子神色紧张,进入酒店洗手间,刺了陈某一刀,随后逃跑,但在门口被保安擒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酒楼安保不善,应对陈某承担近13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安保责任非绝对伤者有过可免责

  作为酒店等服务场所,要为顾客何种伤害情况埋单呢?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认为,酒店等服务场所承担的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譬如,设施要安全、保安要尽责、危险需警示等。如果是因为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顾客损害的,要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受害人损害的,这时场所就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所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佛山、深圳两案中,酒楼在防止事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都要赔偿,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有些第三人侵害案,服务场所可免责,其中包括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即相对于受害人的过错,经营者没有过错或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可不必担责。白云区一案就属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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