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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一审被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5:58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1月8日电(罗爱萍、赖少芬)广东恩平市人民法院日前对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开阳高速公路“1·23”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高海旭有期徒刑7年,高海旭与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万多元。

  2005年1月23日下午,肇事司机高海旭驾驶号牌为“粤KN1990”的大客车从广州往从

化方向行驶。当晚8时许,在开阳高速69km+400m路段,由于一辆故障车停在路边,导致有10余辆汽车慢行或停驶。高海旭并没有留意到前方这种情况,他驾驶的大客车因高速行驶来不及刹车和避让,撞上一辆吉普车。吉普车被撞后向前飞出,将其前方另一辆停在路边的大客车顶部铲飞,又继续撞向前方其他车辆,导致13辆车发生连环相撞挤压,造成24人死亡、29人受伤。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高海旭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经营者、车主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被告高海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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