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半推半就就是强奸”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16:18 中国新闻网

  潘绥铭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昨日,他在西南大学潇洒侃性,引来包括从事性研究人员、大学师生在内的150位听众的阵阵笑声。他举例说“在国外,男人想跟女人上床就会直说,征求她的意见。也许有人会说,外国人永远不能体会半推半就之美。事实上,半推半就就是强奸。因为女人并没有说‘我愿意’”(据11月7日《重庆晚报》)。

  潘绥铭认为,“强奸不仅指性犯罪,也指强奸意志”,潘绥铭又举例说:“在公共汽车上,一个男人去摸一个女人的臀部,在国外就算强奸罪。而我们目前仅将它纳入性骚扰的范畴。”愚以为,潘先生恰恰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前提,东西方女人之间的显明的文化差异。由于国情和价值观的迥异,在对待“性”问题上,东西方女人决不能简单类比,更不应该机械地套搬过来。毕竟,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岂可同日而语。

  作为“中国性学第一人”,潘先生提出“半推半就就是强奸”观点,的确是“语出惊人”,首先在逻辑上前后矛盾,潘先生说“外国人永远不能体会半推半就之美”,既然将“半推半就”称之为“美”,“半推半就”无非是一种耐人寻味的性意境,可能是情趣的调侃与表达,也可能是处于性私密状态中亢奋的撤娇,诱人放射激情而已,属于性技巧范畴,而并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更重要的是,此言脱离了法制精神,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有严格的界定,根据刑法和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及司法实践,对于强奸罪的认定,表现为以暴力、肋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以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例如,殴打、捆绑、强拉、强按、卡脖子、堵嘴巴等;所谓胁迫方法,是指精神强制方法,以使妇女不敢反抗,例如,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相恫吓,利用妇女愚昧无知,以迷信谣言相恐吓和欺骗,利用教养关系、职务上从属关系,以断绝妇女生活来源等相威胁,均属胁迫方法;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丧失反抗能力,或者是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或无力反抗的状态,而达到奸污目的的方法,例如,将妇女用酒灌醉、用麻药麻醉,利用妇女昏迷患病,或者利用妇女熟睡冒充其丈夫等。显然,“半推半就”不具备上述特征,法理不容,“强奸说”难以成立,根本站不住脚。

  应当指出的是,暴力、胁迫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强奸,刑法条文未加限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要结合作案的现场环境、被害妇女的性格、气质、身体状况等具体认定,而不能以妇女是否进行了反抗,以及是否能反抗等,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奸。既然如此,那么何为“半推半就”“强奸意志”等,恐怕更不是简单的一推一就就认定得了的,不仅为公安、司法机关侦察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加大犯罪侦破成本,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而且也为居心叵测、蓄意栽脏陷害他人者提供了便利,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

  这件事再次提醒:专家学者要知法守法,不能随意以某种学术上的权威,来撼动和践踏法律的尊严,法律是严肃的。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