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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犯法缘何引来群众“犯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0:15 红网

  一个妇女在市场里走,脖子上挂着块牌子,上面写着:我是小偷,经常来的。后面跟着两名保安。这个妇女边走边哭,还用手遮着脸,可能是没脸见人吧。(11月7日《都市快报》)看了之后我有两点想法:一是市场是小偷爱去的地方,今后大家逛市场时要多长个心眼。二是小偷固然可恶,用这样的方式来处理,似乎也欠妥当。

  对于小偷的可耻行为,大家肯定会恨之入骨,因为小偷确实给社会和群众带来极坏的

影响,使得大家生活、工作不得安宁,提心吊担。小偷可耻可恨,更要重罚。然而,对于上述群众或者保安对小偷的处理行为,是不理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从这些法律条文来论,这些群众显然是侵犯了一个公民的人格权。小偷的人格权是不容侵犯的。不仅小偷如此,就是一个判了刑的犯人,同样享有人格权。据报道,北京市监狱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学习、休息等权利。

  监狱里的犯人尚且知道自己的人格权是不容侵犯的。然而,令笔者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抓小偷的群众缘何犯傻,侵害小偷的人格权呢?我们不难理解此时群众义愤填膺的情绪,也许是大家的一种过激行为,是对小偷行为的过分发泄,也许他们以这种公开亮丑的方式警示偷盗行为的可耻。这些情绪都是可以理解的。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的进步,重要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水平。近些年来,我们国家在积极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也在大力营造人人学法、讲法、遵法的浓厚氛围。只有人民的法纪观念强了,这个社会也就安全稳定了。

  建设法治国家,关键还是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上述群众“犯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法律学得不多,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导致执法违法。不断学习法律,增强法纪观念,自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在当今社会显得更重要了,这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权利,更与自己的生活工作紧密相连。如果不知法,有些好事会做成坏事,小错酿成大错,也会不知不觉中犯了法律。今天你污辱了小偷,明天你又会污辱谁呢!

  愚以为,不管小偷如何,首先他是一个人,是人就有感情,小偷也是有感情的人啊,上述这名妇女也知道用手遮掩自己的脸,知道其行为的不光彩。我们不谈群众行为的违法,单说这种方式只能适得其反,根本不能从内心上教育小偷,使其改邪归正。相反,还会导致犯者自暴自弃,甘愿堕落下去,甚至变本加厉报复社会。愚以为,上述群众在遵守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的基础上,更应给小偷们留点面子,好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能一棒子打死。 惟有如此,既给小偷们以严重警告,又让小偷改邪归正。这不仅体现一个社会的和谐和宽容,更是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邱柏星)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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