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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中国反腐需要也是对国际反腐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6:33 浙江日报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近日,新华社记者就公约的若干重要问题专访了监察部负责人。

  公约内容全面体现协商精神记者:公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监察部负责人:第一,这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该公约是在对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各种反腐败公约、决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拟订的,内容广泛。第二,这是一部体现整体和平衡思想的公约。所谓整体,是指公约将反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认为腐败不仅表现在公职人员身上,也表现在向公职人员行贿的普通公民身上;不仅在国家机关和公共领域,私营机构也存在腐败问题;不仅表现在国内交往中,也表现在国际交往中,包括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腐败。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往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协调的反腐败措施,开展全面的反腐败工作。所谓平衡,是指对任何一种腐败行为的惩治要体现公平、正义。如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人;对以贪利为目的的腐败行为,在给予刑事制裁的同时要彻底剥夺其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惩处的同时,要充分关注公职人员的报酬和必要的培训等。第三,该公约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国情,体现了协商精神。由于该公约谈判的原则是协商一致,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大多被删除,存有分歧的条款相互也作了让步。

  确立反腐败五大机制

  记者: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订和执行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三是简化行政程序,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系管道;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的商业惯例;五是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六是打击洗钱活动,监控可疑账户,查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二是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约的实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各国经验为我所用

  外逃贪官没了后路

  记者: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什么意义?

  监察部负责人: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是由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支持而积极、主动开展的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外,公约还将为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积极作用。如公约提出了打击私营机构腐败现象和国际商务中的贿赂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将腐败视为撤销或废止合同、行政许可的依据,强化反洗钱和资金监控措施,承认腐败有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等。因此,公约不仅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是一个促进,对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推动作用。

  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

  记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国已经加入公约,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但是,加入该公约后,为使我国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相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将会非常艰巨。公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对此我们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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