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召开首届法治论坛 “法学共同体”助推经济社会一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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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09:2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朱占同 李晓 刘洪群)泛珠区域“共谋一体化发展”的设想和实践,为当前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来自20个省市的150多名专家学者,昨日出席了在广州召开的首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共同探讨如何破解区域内经济合作遭遇的法律障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在“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而由他们组成的“法学共同体”,可能在泛珠其他领域的决策中发挥更大的影响。 问题 区际利益成为合作障碍 面对泛珠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各级政府的热情高涨,法律专家一直保持着冷静而客观的态度。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吴国平在他的“法眼”中看到,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上的地方保护等因素,无一不是合作深度、广度和力度继续扩大的限制性因素。 长三角地区的法学界在更早的时候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江苏、浙江、上海作为区域内的主要成员,人缘相亲、文化相同、经济相容,存在着较之泛珠地区更为广泛的共同利益。然而长三角地区也面临着政策标准不统一、法制环境欠完善等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高效运行政府相抵触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必然是泛珠合作发展过程中已经遇到或者即将遇到的障碍。 上海法学会副会长史德保说,在现行框架内,各个城市都是独立的行政区域,也是区域内的利益代表,“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正视这个现实”。事实上,苏、浙、沪去年已经在首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提到了这一问题,论坛同时将寻求“法制协调”作为讨论的主题。 课题 制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 泛珠三角面临的情况与长三角还有所不同。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列玉介绍说,泛珠地区面临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还有不同社会制度间的法律冲突,“《宪法》在内地、香港和澳门三个‘法域’内具有不同的约束力”。 冲突的存在和冲突的解决,为法学专家们提供了一片新的“驰骋空间”。积极推行法律制度创新是其中一种极具代表性的意见。朱列玉提出“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规范”;而吴国平提出,出台《区域经济合作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法》,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是另一个受到专家们关注的热点。吴国平的建议是,引入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和双重司法制度,按照经济区的现状设置“大区法院”。跨区的争议案件由大区法院直接受理。法律实务界代表林振华开出的“药方”与吴国平的建议沿用了同一种思维。担任省高院行政庭副庭长的林振华在大会发言时描绘了“关于建立‘泛珠三角’行政法院的构想”,这一机构的责任在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从而贯彻国家政令并维护法制统一。 方向 决策参考扩大影响力 专家组成的“法学共同体”,在论坛上展示自己学识的同时,还显示了“积极入世”的研究倾向。中国法学会会长韩杼滨在开幕式上表示,泛珠三角区域的法学会要主动向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反映重要的法治研究成果,把区域经济社会需要解决的迫切现实问题作为研究重点。 史德保为广东同行提出了类似建议。他认为,区域性的法学论坛不应仅仅被看成一个学术品牌。它联合各方力量研究共同法律问题,对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决策施加外力,有助于扩大法学会为大局服务的影响力。 “海派”学者观念在广东得到了积极回应。“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以会议总结的形式,提出要为区域合作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并将如何在“一国两制”前提下解决内地与特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作为继续关注的重要议题。出席会议的广东省委副书记王华元对论坛的“落脚点”表示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