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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私家车不明不白无端被法院扣了还卖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16:21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11月9日电(岳嵬、黄叶华)个体户袁某贷款购买的一辆汽车被不明不白地“扣”走,好不容易找到这辆车,竟发现已被法院低价拍卖给了别人。在海南省“联合大接访”之日,袁某将遭遇的这桩“蹊跷”执行案上访至海口市中级法院,很快便讨回了“公道”。

  海口市中级法院近日经复查后认定:在该案的审查立案及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确有

错误,应予以纠正,并限令一审法院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行纠正。

  2001年11月27日,袁亚生为跑活鱼运输,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某支行贷款5.8万元,再加上自筹资金,共花7.2万买了一辆东风牌汽车。双方不仅签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还签了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限2年,每月还本付息2500多元。袁亚生还与平安保险公司签了一份保险合同,办理了分期付款购车保证险。袁亚生与银行的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他未按期还款,就由保险公司代他偿还。

  到2002年5月,袁亚生停止还款。按合同,银行该找保险公司“算账”。不料,同年11月的一天,袁亚生放在家中的东风汽车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扣”走,对方只留下一份扣车的收条。此后,袁亚生便开始四处寻找车的去向。

  经查,袁亚生的车已另有其主,且新车主王某竟是以2.5万元低价格从拍卖市场买到的。令袁亚生更为吃惊的是,车是由法院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直接委托拍卖市场出手的。而法院的案卷中,没有任何查封该车的民事裁定和相关材料。

  法院扣车的依据何在?经调查,银行将钱贷给袁亚生后,便单方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一份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而公证处也在没有袁亚生参与的情况下,仅凭那两个合同便出具了公证书。2003年5月,法院签收了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以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而事实上,平安保险公司已按合同将袁亚生所欠的贷款如数还给了银行。但法院依然凭着那纸缺乏效力的“公证”,扣押了袁亚生的东风汽车。

  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发出“纠错通知”,给了袁亚生一个明确的说法。一审法院被认定在执行此案过程中有两大错误:一是立案执行时,袁亚生所欠银行的债务,已经由平安保险公司全部清偿,银行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与袁亚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所以,银行作为此案的申请执行主体就不合格。二是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未经对被执行标的物即东风汽车进行评估及公开听证,便采取无底价进行拍卖,程序不合法。海口市中级法院要求一审法院在接到通知限期内自行纠正,并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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