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节约,最需要的是一种浪费“负罪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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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0:21 红网 | |
据新华网报道:民盟重庆市委进行过一项有关机关能耗水平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在上班期间人均用电量,是一个普通家庭中人均用电量的3倍以上,最高可达5倍。机关日常工作中时不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没人的办公室,夏天冷气、冬天暖气开得过足,有时白天也亮着灯。有的负责人还没到办公室甚至几个小时后才回办公室,就先打电话通知工作人员把空调打开。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即使长时间无人使用也常处于待机状态……看来,无法容忍这种现象再继续下去了,近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机 什么是节约水、电等机关使用资源的“源头”呢?据说下一步将推出定额标准,超过部分可能要部门或是公务员个人支付。顺着这条思路看下去,今后机关能源节约的根本似乎已不再是思想觉悟、自我约束,而是“预警惩罚性”的个人利益。换句话说,中央号召、上级要求、媒体呼吁等等,对于公务员们几乎不起什么作用,非得等到扣钱扣到了自己头上,他们才有可能去关闭“长流水”的龙头,去关掉毫无意义运转着的空调器。仔细想想,无论是对于公务员还是对于所有的中国人,这也真够悲哀的! 给每个机关确认一份合理的用电、用水限额,估计在技术上不难做到,而真的要把节约和机关干部个人利益挂钩,却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设想如下的情景:水电费一旦超支,“各打五十大板”式的从每个机关公务员工资中扣除,显然是很不公平的,这很可能造成少数人“得病”、大伙儿跟着“吃药”的局面;如果学习农村“包产到户”的经验,把机关大楼办公室、走廊、洗手间里的龙头、开关全部分派给每个公务员负责又将会怎样?不仅管理起来工作量很大而且烦琐异常,还很容易多生矛盾。咱们中国是一个长期以来习惯于“粗放”和“模糊”的制度,所以很多人都认为管理制度应变得越细、责任越明确、惩罚条款越具体越好,这当然很有道理;然而,法律以及规章制度之“细”毕竟是有限度的,它不可能象计量单位厘米、毫米、微米乃至纳米一直细下去那样。况且,法律规章越细致烦琐,管理成本肯定会越高。一个百十号人的机关单位,假如真的按超过定额部分由公务员个人支付的思路办理并节约下了1万元的办公费用,但因此增加的新的专职管理岗位却需要增加2万元的经费开支,这样划算么? 突然回想起国人曾耳熟能详的一则毛主席语录“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贪污毫无疑问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而浪费也是极大的犯罪,在当时的认识条件下更多强调的也许是一种属于道德范畴的“负罪感”。美国学者马尔库塞说,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一篇研究婚外性行为的文章认为:马尔库塞这一理论在中国似乎不那么成立,很多中国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基本不会产生负罪感,因为中西文化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宗教信仰。同样是某种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西方人是“从内心中服从着”,而中国人则主要靠外部约束。或者说,在西方人行为中由宗教信仰及负罪感来约束的部分,中国却更多地由社会交往规范来约束。在婚外恋方面中国人受到的约束力更多的也是来自外部——家庭关系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行政处分的压力等等,而当这种外部约束体系被冲破或部分地冲破,其结果便可想而知。婚外性行为与机关能源节约看似“风、马、牛”,但有一道理互通:究竟靠那种约束方式更有效?假如能将毛主席说的“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演变成一种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宗教般”的内心约束,将会比任何一种高明的关于机关能源节约的个人惩罚性制度更有效、更有操作性,同时,其管理的境界也高出许多。 从过分相信思想觉悟以及自我道德约束到完全否认思想觉悟的力量并盲目尊崇惩罚性制度的威力,真不知该如何评说这一历史性变化现象其中的进步意义与偏颇性。仍回到机关能源节约的话题上来,笔者坚信:道德自律、自觉性永远是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第一位的。没必要对机关公务员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而“人之常情”总应作为一种被坚守的自律“底线”。其实,在公务员日常思想和行为中,许多事儿仅仅靠“人之常情”约束就完全可以办得很好。例如,大白天毫无意义地开着电灯,纵然电费系公家埋单,“心痛”之感总应该有吧?进一步说,机关一切办公费用均来自财政,而财政经费又来源于纳税人的血汗钱,举手之劳便可防止这些血汗钱流失却不为,“良心”又何在呢?无论是“心痛”还是“良心自问”,其实都通向浪费的“负罪感”,一旦这种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启动,将会从根本上杜绝所有的机关能源浪费。(稿源:红网)(作者:刘以宾)(编辑:潇湘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