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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Y手机商场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05:31 重庆晚报

  本报讯解放碑锦阳数码通信城作出“假一赔一万”的承诺后,消费者在此买到Y手机,通信城和销售商为此双双被告(本报曾报道)。日前,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商双倍赔偿、商场兑现1万元给消费者。

  去年11月28日,消费者吴战彪到解放碑锦阳数码通信城的一个柜台,花了1300元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吴称,购买时营业员声称手机待机时间三四天,但他用了一周后发现,待

机时间仅为1天。经过不断交涉,“成都印象”仍认为他们的手机没有Y货。几经周折后,吴委托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电池进行鉴定。今年6月16日,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出来了:电池是假冒产品。

  吴战彪将成都印象和开办该商场的重庆渝蓉数码通信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商双倍赔偿,商场兑现1万元承诺。

  此案审理后,审判长昨日向记者解释称,买手机不可能没有电池,既然电池是假冒,手机就是Y货。“成都印象”在出售手机过程中,隐瞒了产品是Y货的真实情况,用假冒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当电池在出现质量问题后,“成都印象”负有整体换机的义务。为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都印象”应对吴战彪进行双倍赔偿。

  审判长还称,该商场向社会公开承诺“锦阳数码通信城买到伪劣手机奖您一万元”,是商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营诚信作出的,属于商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承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消费者购买到假手机的时候,应当信守诺言。

  (记者 罗彬)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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