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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敢与用人单位谈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0:09 东方网-劳动报

  “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因工作需要要求加班时,员工不得拒绝、请假”……这些条款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讲并不陌生,当他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知有着这种条款的劳动合同分明是“生死合同”“不平等合同”,但是为了求得一份工作、一个稳定的岗位,不得不委屈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劳动者无法选择合同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原本是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合同明确的应该是双方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中,一边倒的劳动合同绝不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劳动者,尤其是没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首先考虑的就是生存问题。不少劳动者表示,他们不敢与用人单位谈条件。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其选择权利的弱化,“平等”的劳动合同最终变成了“不平等”:没有权力选择合同期限,没有权力要求工资、劳动保护条件,没有权力……

  “一边倒合同”随意性大

  一些企业凭借自己作为“资方”的强者身份,严重违反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的义务、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规定得少而空,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制定“一边倒合同”:随意设置试用期,随意要求加班加点,随意设置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等等。

  企业千方百计规避责任

  也有的企业煞费苦心地利用中文词汇的微妙含义,在合同条款上采用不确切的、含糊的词语表述,用以钻法律空子。有的甚至干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商贸服务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真、伪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的,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而另一份则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同劳动者签订的不规范的或违法的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真合同”只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有关部门难以发现其中的奥秘。

  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签订欺诈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一次次发生,劳动纠纷案件一次次出现,无疑在向社会发问: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记者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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