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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市“病”该怎么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10:34 法制日报

  事实看点

  本网记者 郄建荣

  不久前闭幕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中国工程院院士刘鸿亮对此作了形象的描绘: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城市患上了名目繁多的“城市病”,比如水资源短缺、能源匮乏、垃圾肆虐、生态破坏、交通拥堵、人居环境恶化、居民健康水平下降等。“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解决这些现代城市‘病’”。

  中国工程院的魏复盛则用一组数据诠释了目前环境的“不友好”:三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干净的水,大气污染最严重的世界10大城市中,中国占3座城市,一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1500万人因此得上支气管疾病和呼吸道癌症。

  那么,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和法律支撑体系?11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和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看点一 现行立法体系存在四大缺陷

  “对照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现行环境立法体系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常纪文坦陈。

  专家们认为,这些不足与缺陷表现为4个方面:

  首先,实际立法中,环保单行法的许多规定与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情况。

  据常纪文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它没有规定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不得违背该法的宗旨和规定,因此,它与同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专门环境保护法律在效力方面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隶属谁的关系。在实际的立法中,却出现了环境单行法的许多规定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常纪文提出,须制定替代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统领性环境基本法。

  其次,现行环境保护法必须修改。

  专家指出,环境保护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距今已有16年,法律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需要。由于内容和制度落后,其他环境立法对其采取回避的态度,因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协调作用。

  再次,缺乏综合性的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法。

  “我国已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能源法和现在正在起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并不能全部涵盖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法律要求”,常纪文说,必须制定一个综合性的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法。

  最后,缺乏一个专门的生态综合整治方面的立法。对此,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司长万本太体会尤其深刻。他告诉记者,我国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之所以十分严峻,没有一部生态方面的专门法律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

  看点二 立法目的范围内容均需改进

  在明确指出立法体系存在四大不足和缺陷的同时,专家们还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本位、立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常纪文说,我国的许多环境法律规范,其创设目的并没有上升到“培养环境友好性的伦理价值观念和文化”这个高度。比如在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中,环境价值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与人体健康、生命、财产等一起并列为一个独立的客体。立法目的的缺位,使得环境问题在源头上和生产与经营过程中都未得到真正的重视。

  从立法的本位来看,环境保护法第6条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非环境权利;对于环境权利,也仅限于检举权和不明确的控告权,缺乏环境权的宣告,市场主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因此而大打折扣。

  从立法的适用范围来看,仍存在缺口。如在循环经济产业方面,有关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还不健全;在环境友好型消费的鼓励和支持方面,尚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

  从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一些制度的建设不配套,而且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制度,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则很不发达。

  看点三 六大关键法律问题弥补缺陷

  专家们提出,弥补这些缺陷要解决六大关键性法律问题。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一:《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等环境教育文件,缺乏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强制实施力差。倡导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还需要加强伦理价值观念的培养。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二:解决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问题,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三:解决市场主体和公众的民主有序参与问题。

  常纪文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领域不仅限于环境影响评价,还包括监督其他私法主体的市场行为,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参与公益性环境保护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参与立法和政策的制定等。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四:解决环境产权和环保公共物品的缺陷问题。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五:解决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问题。常纪文建议,要设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

  关键性法律问题之六:解决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或政府干预失灵问题。

  中国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提出,应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体系,特别是要建立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齐建国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在四个领域大力推进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市场价格不敏感、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非营利部门;因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而存在大量制度性浪费的领域;“炫耀性浪费”和“形象性过度消费”领域;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资源领域。

  “只有把这些经济政策、政治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个完备的法律与政策支撑保障体系,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才能得以实现。”常纪文说。

  本网北京11月9日讯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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